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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教体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18-01-05 00:00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字体:[ ]

绩溪县教体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教体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购置须严格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局机关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每年12月下旬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和计财科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日常管理机构。其中:局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登记、管理、调拨、转让、维修、清查盘点以及对报损、报废资产进行登记。计财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账务登记、报损、报废、销账等报批手续。各科室和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是科室提交配备的,由办公室和提交配备的科室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见附件)分别交办公室和计财科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填制记帐凭证和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实行卡片登记管理,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五条 各科室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见附件),纳入“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加强对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录音笔等贵重可移动器材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1、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录音笔等贵重可移动器材实行集中管理、使用审批登记、归还“销账”的管理方式,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器材指定给具体人员管理和使用,器材只能用于本单位安排的工作,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严禁利用办公器材“揽私活”,谋私利。

2、办公用手提电脑,由使用人负责保管、维护,确保器材安全;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当天使用,可在上班时领取,由使用者填写使用(审批)登记表(见附件),向办公室说明并负责保管维护,确保器材安全,当日完成工作的,下班前交还局办公室;工作安排外出当天不能交还和节假日使用的,需填写申请使用(审批)登记表,交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由局办公室根据审批申请交付申请人使用。

3、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外单位因公需外借的,须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工作;如因擅自使用或转借他人造成器材损坏的,赔偿损坏器材的维修费;如损坏器材无法维修或丢失的,根据器材购置原值经折旧后进行赔偿。人为有意损害器材的除按折旧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器材被盗或丢失后,在查出案件或事故当事人之前,暂由器材使用者负责赔偿损失。

4、使用人应当爱护好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器材设备使用完后,应关闭电源开关,及时将电池充好,设备归位,以备下次使用。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报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等器材设备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第十条 出售、出租、报废固定资产所得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交计财科入帐。

  第十一条 局计财科维护资产管理系统,协助局办公室管理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修订之日起执行,原“绩溪县教体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修订后的制度不相符之处,依照修订后的制度执行。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