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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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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林业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0 17:00 来源:绩溪县林业局 字体:[ ]

本报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绩溪县林业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绩溪县华阳镇登源路97号林业局,电话:0563-8162544,邮编:245300)。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绩溪县林业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绩溪县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要求,围绕局党组的中心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林业工作的透明度,稳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的服务作用,现将我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定主动公开

2022年度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信息204条,其中本级信息公开栏158条,重点领域6条,通知公告栏4条,部门栏目36条。

2022年,我局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媒介,积极公开政务信息,确保社会对林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各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要求,安排专人进行网站信息内容管理,以落实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我局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编制发布局政务公开指南,提供申请渠道。同时,严格按照提出申请、申请受理、申请处理的流程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全年共收到0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2022年,我局对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有关制度进行了再梳理,按照政府部门和上级局的有关要求,对县局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流程进行补充完善。主要强调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依据和适用性、科学性,突出实事求是精神,及时清理与现有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2022年,我局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政务公开网站和新媒体工作,积极完善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坚持“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思路,加强信息公开平台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我局政报,建设集电子阅报栏、自助服务区、宣传资料展架、政务信息公开栏为一体的政务公开体验区。

(五)监督保障

一是多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确保发信可查,发信有据;三是强化责任落实。各股室(中心)相互协作、责任到位、分工明确,定期开展工作自查,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3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主动公开及时性不足,部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存在时效性问题,政务公开意识有待提升二是政务公开规范性有待加强,部分信息存在“二次加工”的现象,基层政务公开事项、重要领域等涉及自然资源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还有待加强

改进情况:一是完善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的及时性纳入单位股室考核内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同时加大单位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单位职工政务公开意识,做到应公尽公;二是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度。各业务股室(站所)负责人、信息发布和稿件编辑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初审;分管负责人是信息发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复审;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终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源头管理,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三是认真梳理,拓宽公开渠道和公开内容。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