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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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核备案监督,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和管理,全面掌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五条 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公开相应的责任人将信息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核,审核后方可发布,审核工作要由下到上,确保公开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备和建立档案工作,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反馈情况,均应在公开5个工作日内抄送办公室备案,凡备案的材料均应复制一份留存备查。
第七条 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档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栏的项目及内容分类,做好相关台账。每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办理情况、群众意见、公开效果、上报备案的材料等,都要统一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十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投诉电话(0563-8162593),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十一条 公民、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建设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