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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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民政领域政务信息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发布相关信息,认真梳理职能相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现将我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动公开
不断提升公开意识,细化局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切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让群众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最大限度利民便民。2024年度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全年通过县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44条,重点领域公开270条。
(二)依申请公开
我局认真对照《条例》,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保证依申请公开的依法规范,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2024年度,我局共收到0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收取涉及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决策部署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章制度,严把信息公开审核关,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信息发布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提升信息发布质量,及时做好各栏目内容的发布和更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4年我局按照要求,持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依据需求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为群众提供简明、快捷的服务。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平台栏目维护,加强网站安全管理,优化日常巡查检查,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监督保障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了领导力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负责落实,各股室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三审制度。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政务信息内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整改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4年全年未因政务公开工作产生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8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存在问题:一是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三是信息公开更新还不够及时。
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二是更好地接受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三是大力开展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宣城市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清单》有关要求,加强民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方面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每月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更新发布: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孤儿保障、社会组织等群众关心关切模块。积极公开财政资金发放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规范。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