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水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函〔2022〕380号),即日起,我县推行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函〔2022〕380号)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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