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以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农机[2019]59号)和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农[2019]32号)文件精神,将对以下连续3个检验周期(18个月)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农业机械在《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对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公告作废,公告作废牌证及有关信息见附件。
附件:《绩溪县籍(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变型拖拉机登记表》
绩溪县农机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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