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禁火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严禁吸烟、丢烟头、野炊、火把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烧田埂(坎)、地塝、烧稻草秸秆、烧草木灰、焐垱;
(三)严禁烧香、烧纸钱、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
(四)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爆破作业;
(五)严禁未经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炼山、烧炭、烧灰积肥;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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