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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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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绩溪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8-08-16 00:00 来源:绩溪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健全党组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使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请示报告、内设机构编制、“三重一大”、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局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支持其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两学一做”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按要求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要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要按照县委赋予的职责权限,讨论决定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事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研究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机关后勤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研究提出县级机关后勤改革的意见、实施方案和贯彻措施。

(三)审议有关全县机关事务工作的重大政策、规划、办法、部署;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全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部署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讨论研究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讨论上报县委、县政府的重要事项请示和报告;审定各股室重要请示事项。

(五)研究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撤并和编制增减的意见;研究向上级推荐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干部的调配、培训、奖惩和后备干部培养等事宜;讨论决定干部接收、转正、聘用人员等干部职工人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对全局性和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及紧急问题进行处理和作出决定;研究干部职工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审议重大的财务支出(2万元以上)。

(八)研究其他需要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要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县纪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领导和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要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要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要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要坚决执行。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党组书记根据需要向县委报告履职情况,每年向县纪委述职述廉或提交书面报告,党组成员每年要向县纪委提交述职述廉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自觉接受县纪委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对于违反本规则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