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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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主体及对象
(一)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局班子副职;
(二)局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约谈班子副职和各股室主要负责同志的主要内容是:
3、选好用好干部情况;
4. 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三十条规定,落实县作风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反对“四风”等情况;
(二)约谈局主要负责同志的主要内容是:
第四条 约谈方式
一般单独进行谈话,必要时可召集多个约谈对象集中谈话,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局纪检组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纪检组主要负责同志确定。
(二)做好约谈准备。按照约谈要求收集汇总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三)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通知约谈对象。
(四)实施约谈。主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纪检组做好约谈记录。
(五)约谈情况汇总。约谈结束后,局纪检组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向局党组汇报。
(六)约谈对象对约谈领导指出的主要问题,要认真整改,并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党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