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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9-0006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39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9-0006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39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5 17:35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的通知

绩政办2023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921日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我县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的管控,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5日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规定我县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1日至次年的5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防火职责。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特殊野外用火审批程序。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

五、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六、监护人的防火职责。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七、本通告自2023101日起施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区域

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间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01日至次年的5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因气候变化、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森林防火期的,酌情另行规定)。

(二)森林高火险期

1.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2.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时段内,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天气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等级信息时,我县自动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烧田埂地塝杂草、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2.禁止室外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野外生活用火。

 3.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民俗用火。

 5.禁止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7.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8.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9.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除前款禁止活动外,停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等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期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川风景名胜区、清凉峰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野外用火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森林防火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措施。

    四、处罚措施

    (一)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0563-8162773

    五、此令自202310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