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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9-00071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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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部门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5 15:07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绩溪是Ⅰ级森林火险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繁重。全县90%以上的森林火灾基本上都是因为人为用火不慎导致,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干旱等极端天气增多,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祭祀用火,以及旅游生活用火仍时有发生,森林火险等级常常居高不下。如果不加以严格管控,很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大火,山区道路狭窄崎岖难行,不利于扑火队员通行和扑火物资运送,火灾将很难扑救。

(二)起草依据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以下简称《通告》和《禁火令》)。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积极推进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方针。

二是全力推进群防群治的工作进程。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我县野外用火管理规定,不随意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减少森林火灾隐患。

三是逐步推进全县依法治火工作进程。结合县情,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提高森林防灭火管理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为加强火源管控,预防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对各乡镇调研考察,结合实际,形成《通告》和《禁火令》初稿。

(二)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8月17日,县森防指办公室以公文形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8月18日,《通告》和《禁火令》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9月18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四)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9月19日,县森防指办公室将《通告》和《禁火令》征求意见后的修改稿送呈稿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审查结果为无需审查。

(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通告》和《禁火令》提交县政府办进行上会前审查,经审查符合上会条件。2023年9月23日,经第22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绩政办〔2023〕39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规范和强化全县野外火源管控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主要内容

(一)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规定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县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烧田埂地塝杂草、烧秸秆等农事用火”等九种活动。

(三)强调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强调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前,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

(五)强调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六)强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七)强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强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创新举措

(一)结合我县实际,将森林防火区定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针对五一节前后进山旅游人群较多的实际,将我县森林防火期从4月30日延长至5月10日。

七、下一步工作

(一)及时将文件张贴到各乡镇、各行政村、防火重点单位政务公开栏等处,并通过网格化管理机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筑牢人民防线。

(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管控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强化村级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发生火灾时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三)强化森林防灭火部门监管、行业监管职责,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行业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解读人: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汪炜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1176

电子邮箱:ahjxxf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