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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1 16:26 来源:县粮食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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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涉及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国粮调〔2017〕19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粮食局有关粮食收购的各项要求,为做好我县2017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储库点:

  1、绩溪县禾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绩溪县喜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二、强化粮食收购和监管

  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我局将督促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市监、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各项收购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和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五要六不准”和“四坚持四确保”收购守则、准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委托收储点对收购款要及时兑付,决不拖欠粮款,不打白条,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谁售粮、谁得款。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可视,全部采取仪器验水、取消感官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收购库点要坚持起早带晚、中午不停磅、节假日不停收、加班加点,随到随收。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预约收购的函》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秋粮收购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持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手册》的种粮大户实行预约收购。专门组织人员精准对接服务,协调好相关部门,坚持为农民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售粮排队等候时间。要加强对收购现场的直接指挥,最大程度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切实防止出现”卖粮难”。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局纪检组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凡触犯刑律的主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粮食局监督举报电话8155087    8162541

 

  附:1、2017年最低收购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2、2017年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绩溪县粮食局

                                                  2017年9月20日

 

 

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     5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委托收储库点从即日起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2017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结束。

等级

价格(元∕斤)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杂质(%)

水分(%)

黄粒米(%)

谷外糙米(%)

互混率(%)

色泽

气味

一等

1.40

≥79.0

≥50.0

≤1.0

≤13.5

≤1.0

≤2.0

≤5.0

正常

二等

1.38

≥77.0

≥47.0

三等

1.36

≥75.0

≥44.0

四等

1.34

≥73.0

≥41.0

五等

1.32

≥71.0

≥38.0

 

增扣量项  目及规定

水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整精米率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谷外糙米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黄粒米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互混率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互混率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其它规定

 

备注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2017年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从即日起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结束。

等级

价格   (元/斤)

出糙率(%)

整精米率(%)

水分(%)

杂质(%)

黄粒米含量(%)

谷外糙米含量(%)

互混率(%)

色泽

气味

一等

1.59

≥81.0

≥61.0

≤14.5

≤1.0

≤1.0

≤2.0

≤5.0

正常

二等

1.57

≥79.0

≥58.0

三等

1.55

≥77.0

≥55.0

四等

1.53

≥75.0

≥52.0

五等

1.51

≥73.0

≥49.0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水分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杂质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整精米率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谷外糙米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黄粒米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互混率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互混率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其它规定

 

备注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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