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涉及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国粮调〔2017〕19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粮食局有关粮食收购的各项要求,为做好我县2017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储库点:
1、绩溪县禾园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绩溪县喜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二、强化粮食收购和监管
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我局将督促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市监、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各项收购政策。
(一)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和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和质价标准,不收人情粮、不过人情秤、不弄权勒卡、不刁难送粮农民。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五要六不准”和“四坚持四确保”收购守则、准则,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
(三)严格执行粮款结算政策。各委托收储点对收购款要及时兑付,决不拖欠粮款,不打白条,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谁售粮、谁得款。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可视,全部采取仪器验水、取消感官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五)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收购库点要坚持起早带晚、中午不停磅、节假日不停收、加班加点,随到随收。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预约收购的函》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秋粮收购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持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手册》的种粮大户实行预约收购。专门组织人员精准对接服务,协调好相关部门,坚持为农民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售粮排队等候时间。要加强对收购现场的直接指挥,最大程度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切实防止出现”卖粮难”。
(六)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局纪检组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凡触犯刑律的主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粮食局监督举报电话8155087 8162541
附:1、2017年最低收购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2、2017年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绩溪县粮食局
2017年9月20日
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籼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 5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委托收储库点从即日起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2017年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结束。
等级 |
价格(元∕斤) |
出糙率 (%) |
整精米率 (%)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
|
一等 |
1.40 |
≥79.0 |
≥50.0 |
≤1.0 |
≤13.5 |
≤1.0 |
≤2.0 |
≤5.0 |
正常 |
|
二等 |
1.38 |
≥77.0 |
≥47.0 |
|||||||
三等 |
1.36 |
≥75.0 |
≥44.0 |
|||||||
四等 |
1.34 |
≥73.0 |
≥41.0 |
|||||||
五等 |
1.32 |
≥71.0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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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扣量项 目及规定 |
水分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杂质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
|||||||||
整精米率 |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
|||||||||
谷外糙米 |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
黄粒米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
互混率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互混率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
其它规定 |
|
|||||||||
备注 |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
2017年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从即日起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组织收购最低收购价粳稻,收购工作于2018年1月31日结束。
等级 |
价格 (元/斤)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水分(%) |
杂质(%) |
黄粒米含量(%) |
谷外糙米含量(%)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
||
一等 |
1.59 |
≥81.0 |
≥61.0 |
≤14.5 |
≤1.0 |
≤1.0 |
≤2.0 |
≤5.0 |
正常 |
||
二等 |
1.57 |
≥79.0 |
≥58.0 |
||||||||
三等 |
1.55 |
≥77.0 |
≥55.0 |
||||||||
四等 |
1.53 |
≥75.0 |
≥52.0 |
||||||||
五等 |
1.51 |
≥73.0 |
≥49.0 |
||||||||
|
|||||||||||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 |
水分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
杂质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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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精米率 |
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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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外糙米 |
谷外糙米含量超过2%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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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粒米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黄粒米含量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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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混率 |
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互混率超过20%的,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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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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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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