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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07-05 09:30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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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3418240180)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类别 父类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兽药经营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饲料生产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肥料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种子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农药监督管理 大类 检查项目      
农药市场检查 细类 农药监督管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查 细类 饲料生产监督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细类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兽药经营 细类 兽药经营监督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查看兽药经营许可情况;  
肥料市场检查 细类 肥料监督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 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查看三证是否齐全?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细类 种子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大类 检查项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细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大类 检查项目      
渔业资源整治 细类 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对养殖生产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查处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查处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行为;查处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行为;查处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行为;查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行为;查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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