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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本辖区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16:25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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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划定绩溪县辖区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特公告如下:

一、本辖区内所有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必须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等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五、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及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公路两侧规划和建筑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查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占用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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