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946C/202506-00029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39号)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946C/202506-00029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
发布日期: | 2025-06-09 | ||
发文字号: | 无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39号)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
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39号
县梁安出租代理分公司: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基础上,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并改革定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
1.起步价:由现行6元/2公里调整为7.5元/2公里。
2.车公里运价、空驶费、等候费、通行费、夜行费不作调整,
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即:超过2公里起步价里程后,公里运价2元/公里;空驶补偿费3公里后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夜间运营(22:00-次日6:00)收取夜行费按起步价加1元;等候费为5分钟及以内免费等候,5分钟后每分钟按0.50元收取;乘客在乘用出租车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路、过桥、过渡)由乘客承担。
3.国务院安排的春节放假期间,县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临时加价最高不超过3元/车次。
4.计价器显示金额精确到角。
二、改革运价定价机制
建立巡游出租汽车动态调整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包括基准起步价、基准车公里运价等,下同)和允许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节假日、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具体为:
1.基准运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为基准运价。
2.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最高20%,且每次浮动不超过1元。
3.浮动时限。本次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执行基准运价满1年方可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且每年度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不得超过1次。运价下浮无时间限制。
4.操作方式。由县交通运输局按年度对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由县交通运输局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县发改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未达到条件时,当年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三、其他要求
1.规范收费行为。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在车辆规定位置粘贴明码标价签,及时向乘客做好运价调整解释工作。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的,计费金额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提升服务水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强化服务意识,在安全文明行车、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创造优美和谐的乘车环境。
3.压实部门职责。巡游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计价器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等做好配合工作。
4.鼓励巡网融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执行时间
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计价器调整具体时间以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内,未完成的,暂执行原运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9日
JXXG-2025-03-07
抄送: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