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负责人解读】县发改委胡蔚解读《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9 15:52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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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蔚,男,汉族,现任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现对《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解读,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县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兼顾出租车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绩溪县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研判起草过程
2024年8月,安徽省绩溪县汽车运输公司梁安出租代理分公司提交调价申请。根据工作安排,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于2024年10月31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2024年11月4日,县发改委会同县交通局在广泛调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初步调价方案;2024年12月4日,将《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及运价定价机制改革方案》在县政府网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1月3日公示结束,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2025年2月18日,县发改委联合县交通局召开听证会。2025年4月,开展《通知》社会稳定性评估,经与会专家评估为低风险结论,并由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同期,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对《通知》内容逐一进行了讨论,先后出具审查意见,至此形成了《通知》(送审稿)。
三、《关于调整绩溪县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改革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调整城区巡游出租车运价
1.起步价:由现行6元/2公里调整为7.5元/2公里。
2.车公里运价、空驶费、等候费、通行费、夜行费不作调整,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即:超过2公里起步价里程后,公里运价2元/公里;空驶补偿费3公里后按车公里运价加收50%;夜间运营(22:00-次日6:00)收取夜行费按起步价加1元;等候费为5分钟及以内免费等候,5分钟后每分钟按0.50元收取;乘客在乘用出租车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路、过桥、过渡)由乘客承担。
3.国务院安排的春节放假期间,县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临时加价最高不超过3元/车次。
4.计价器显示金额精确到角。
(二)改革运价定价机制
建立巡游出租汽车动态调整机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包括基准起步价、基准车公里运价等,下同)和允许浮动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节假日、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具体为:
1.基准运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为基准运价。
2.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最高20%,且每次浮动不超过1元。
3.浮动时限。本次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执行基准运价满1年方可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且每年度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不得超过1次。运价下浮无时间限制。
4.操作方式。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未达到条件时,当年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四、其他要求
1.规范收费行为。所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在车辆规定位置粘贴明码标价签,及时向乘客做好运价调整解释工作。对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付费的,计费金额按照巡游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据实结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提升服务水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强化服务意识,在安全文明行车、规范经营等方面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创造优美和谐的乘车环境。
3.压实部门职责。巡游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计价器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等做好配合工作。
4.鼓励巡网融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的,可以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也可以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但应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网约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事先加入网约出租车平台,按照网约出租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计价器调整具体时间以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为准。在计价器调整期间内,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胡蔚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