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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08-0009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05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20〕3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1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08-0009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05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20〕3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123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绩政办〔2020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皖政202032号文件精神,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8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农用地补偿基数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5日       

  

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农用地(含国有、集体)

补偿基数×使用年限+苗费计算

二、占用未利用地

补偿基数×50%×使用年限 (不支付青苗费)

三、占用建设用地

(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以相关审批证件为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有关标准补偿)

华阳镇     5000元∕亩∕年

其他乡镇   4000元∕亩∕年

(二)占用国有建设用地(以相关审批证件为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有关标准补偿)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按用地地区基准地价计算,补偿标准=对应基准地价∕该地使用权使用年限×需占用年限。

1)城区基准地价按照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绩溪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绩政秘〔201778号)执行。

2)乡镇基准地价《关于同意实施绩溪县城区及长安镇等10个乡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绩政秘〔201691号)执行。

四、占用农用地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复垦方案中土地复垦投资估算价款缴纳复垦保证金;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用途的,按规定支付永久用地补偿和相关费用。

五、占用林地的,按规定向林业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六、水田补偿基数按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倍数之比测算的年产值执行;旱地、其他农用地补偿基数以水田标准为基数,参照2010年标准同比例调整的年产值执行。青苗费、地上附着物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4号)执行。

七、本标准自202011日起执行。原绩政〔2010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绩溪县重点项目建设临时占用农用地

补偿基数

(分地类指导价)

 

Ⅰ类区域(华阳镇、临溪镇、瀛洲镇)

水田                       2100元∕亩∕年

旱地                       1680元∕亩∕年

其他农用地             1480元∕亩∕年

 

Ⅱ类区域(长安镇、上庄镇、扬溪镇、板桥头乡、金沙镇、伏岭镇、家朋乡、荆州乡)

水田                       1980元∕亩∕年

旱地                       1580元∕亩∕年

其他农用地             1340元∕亩∕年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