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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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安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绩溪县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要求,紧紧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注重点,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我镇紧紧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民生领域,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频率,主动回应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及时更新机构领导、政策文件、信息公告等情况,确保相关信息动态常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68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开展答复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回复信息申请。2024年未收到及办理依申请公开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发布主体责任,牵引全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具体通知要求,并对照测评指标对信息公开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优化栏目布局,定期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自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
(四)平台建设情况
我镇不断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新增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户籍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等栏目,完善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子栏目内容设置。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按照公开时限要求,按照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及时公开,有效防止栏目出现超时未更新的情况,为群众提供稳定、可靠的政务信息获取平台。
(五)监督保障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4年,我镇持续扩展主动公开范围,动态更新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目录,提升决策公开透明化,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发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