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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103-00090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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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3-01 11:39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步伐,加强小微企业园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质效水平,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把我县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小而专、小而高、小而好”的企业成长、产业培育平台,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我委结合《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于2020年11月开始起草了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1月12日发文征求了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等相关意见并做了相应修改。2021年2月1日,再次组织相关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并做相应修改。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小微园定义。指以绩溪县主导产业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为主,集中成片开发打造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微园”)

(二)加强规划引领。按照“布局科学、规模合理、适度超前、有序推进”的原则,围绕块状经济、主导产业特点等科学规划。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为小微园。

(三)明确产业定位。突出引进机械制造、健康食品医药、数字经济等在经开区具备发展比较优势的产业及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

(四)提升建设标准。新建类小微园,占地面积不小于40亩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改扩建类小微园,占地面积不小于20亩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小微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5%。小微园建设期为18个月。

(五)创新开发模式。鼓励探索政府主导开发、国有企业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工业地产开发、乡(镇)村联合开发等多元主体开发模式。

(六)提高准入条件。小微园须经县重点项目评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建设。入园项目须经入园项目评审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入园发展,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私自入园。

(七)规范运营管理。建立小微园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绩效评价、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八)加大政策扶持。1、对小微园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环评、安评、规划编制等有关费用,给予50%的补助,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小微园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补助;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部分,按1.5%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部分,按2%给予补助;2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补助。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示范园称号的,对小微园开发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4、对小微园开发主体在建设期内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给予100%支持。5、对小微园开发主体按照年亩均税收贡献,实行分档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为年亩均税收5万元—10万元(含5万元)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3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年亩均税收10万元—15万元(含10万元)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4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年亩均税收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按照小微园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50%的比例给予开发主体奖励。单个小微园当年累积获得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小微园内企业对县财政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6、鼓励开发主体通过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盘活现有闲置厂房、低效用地,在及时缴纳税收入库(不含查补税)的前提下,对认定的盘活项目竣工投产后涉及的不动产权转让环节,按照所缴契税的100%给予奖励。7、对亩均投资强度、税收等均达到入园协议要求的小微园项目,在符合现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安监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项目公共部位明确且分割方案通过上述部门审核后、满足分割条件的基本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且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允许对开发建设的房屋进行分割转让。

(九)附则。1、对引领经开区发展的重大小微园、战略新兴小微园等占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的小微园,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大奖励支持力度。2、小微园开发主体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制定相关招商引资政策。3、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5年,以往项目不再追溯。县内其他政策与本政策冲突的以本政策为主,本政策未涉及的,以已经出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