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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3-0000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3-00004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08
【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8 17:24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公开征求《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和入驻企业管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绩溪经开区管委会牵头起草了《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8日-3月17日。如有意见,如有意见,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反映(接待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地点:县经开区管委会四楼。联系电话:18010818007(冯皕)。

特别说明:本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3号)和《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绩政办〔2021〕12号)等文件精神而起草,本政策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为入园企业,因此,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而且,已经向相关入园企业征求意见。因此,现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10天。

 

附件:《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绩溪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3月8日




绩溪经开区小微企业园及企业入驻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绩溪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园管理,明确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入驻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安全、文明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绩政办〔2021〕12号),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内的小微企业园及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可选择租用或购置厂房的方式入园。入园企业取得小微企业园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绩溪经开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2、依法在绩溪县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入驻企业符合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要求,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90%。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主导产业上下游补链的企业优先入园。

第三章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第六条实行入园项目评审制度,入驻企业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1、提交入驻申请

有入驻小微企业园意向的企业应先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入驻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和项目建议书。

2、入驻资格审查

由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商务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市监局、招商合作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运营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未经评审项目不得入园。

3、签订入驻合同

项目通过审查后,属招商引资入驻的,入驻企业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并与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积极为入驻企业协调办理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七条 小微企业园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须组建园区管理单位(机构)对园区进行招商、运营、服务、管理。园区物业实行专业管理。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取入园企业租金,并承担小微企业园的维护费用。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数字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八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主体和入驻企业应落实专人配合做好“应统尽统”工作。

第九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主体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依法制定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第十条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负主体责任。小微企业园厂房、仓库办理出租(转让)的,应确保入驻企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原审批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投资主体自持不动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经营用房投资主体自持比例不少于70%,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 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厂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未经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处置。若入园企业因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已入园企业优先收购或向符合本办法的企业转让或出租。允许小微企业园项目对符合入园企业的小微企业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定制化预售,预售资金应进行监管。在公共部位明确、房屋具备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企业联建的小微企业园有关产权按照约定比例以按份共有的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后不得分割销售,但可整体转让。严格限制购房后3年内的转让行为。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如因生产需要而对现有厂房进行改造,需经开发建设单位同意,报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经住建、自规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入驻小微企业园2年以上且厂房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一律纳入“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县经开区管委会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小微企业园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绩政办〔2021〕12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对履行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园协议不到位的,一律进行整改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2年,本办法由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