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908-0006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08-15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9〕6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审计局 投资审计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57737 |
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6XA/201908-0006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08-15 | ||
发文字号: | 绩政办〔2019〕6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绩溪县审计局 投资审计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157737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绩政办〔2019〕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PPP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完善变更签证决策程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投资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绩政(2019) 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PPP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签证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变更签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签证、暂定事项签证和其他签证。
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工程结构、建筑材料、功能需求等变更事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变更及其它变更事项。
隐蔽工程签证是指被后续工程施工所隐蔽、掩盖或灭失的工程施工签证。
暂定事项签证是指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不能事先准确确定、而在具体实施前进行准确确定的暂定事项签证(按相关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暂定事项除外)等。
第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适用范围:
(一)因政府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或归因于政府方其他要求导致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使得PPP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或者总投资额调整;
(二)项目协议约定的法律变更事项所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项目协议约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实施所导致的投资额调整;
(四)隐蔽工程与施工图纸设计不一致导致投资额调整;
(五)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中的暂定事项
(六)项目协议约定可以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错判导致施工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实施机构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程量;
(七)合同协议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二、变更签证资料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必要的资料:
(一)因政府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供政府方或实施机构要求变更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客观情况限制等因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提供体现客观因素的详细佐证材料,勘探和设计部门的技术论证意见,实施机构的审核意见;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方案和变更图纸,较大设计变更应提交图审部门的审核意见,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四)法律变更事项和政策性调整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文件;
(五)工程变更预算书及监理单位、实施机构的审核意见;
(六)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同意。
(七)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协议规定额度和幅度的,应提交增加投资额的专项报告和政府方审批同意。
(八)隐蔽工程签证应提交勘测、检测、计量等相关资料及复核审查意见。
(九)政府方或项目公司对暂定事项明确具体的决定,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对暂定事项投资额的审查意见。
三、变更签证类别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分类
(一)重大工程变更签证。变更签证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工程,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工程,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
(二)较大工程变更签证。变更签证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投资增减额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一1亿元之间的工程,投资增减额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工程,投资增减额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增减额50万元及以上、80万元以下。
(三)一般工程变更签证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签证以外的变更签证。
四、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签证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公司工作职责:项目公司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论证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隐蔽工程和暂定事项具体情况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和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预算,提交隐蔽工程勘测计量资料、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预算、隐蔽工程勘测计量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进行监理。
(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监管。
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签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审查工作。
县发改委、县农水局和县交运局分别负责对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的工程投资概算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PPP项目办)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进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计监督。
五、变更签证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发改委、审计、招投标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项目公司应建立变更签证审核联席会议制度,按本办法规范内部变更签证程序。
第八条 变更签证提出方应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附表一),注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重大工程变更签证,较大工程变更签证需另附变更签证的详细论证材料。
第九条 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对工程变更签证的理由及变更签证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相关代表在《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上签字(盖章)。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图纸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十条 一般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公司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同时报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实施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实施,并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一般变更签证审查表》(详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较大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公司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同时报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实施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查表》(详见附表三),由实施机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投资增减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变更签证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及以下的变更签证事项由县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公司填写《绩溪县PPI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同时报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实施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绩溪县PPP项目工程重大变更签证审查表》(详见附表二),由实施机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长审批。投资增减金额300万元及以下的变更签证事项由县长审批同意后实施,30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事项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对增减金额和累计变更签证增加比例实行双控。工程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超过该工程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0%(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签证应按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会议明确的工程变更(以批准文件和会议纪要为准),不再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但项目公司应按会议明确的工程变更内容,提交变更导致的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相关资料,报实施机构审查备案;超出会议确定的变更内容、范围、标准和预算等工程变更,仍须按变更签证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审查部门意见组织变更签证内容的实施。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公司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台账,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签证进行汇总。
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变更签证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公司的变更签证管理工作实行考核。
六、变更签证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签证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健全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签证,其变更签证产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在与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暂行办法实施变更签证管理或监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为由绩溪县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并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项目公司,以及协议约定由社会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签证提出方”为参与该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施工单位之一。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绩溪县P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
2.绩溪县PPP项目工程重大变更签证审查表。
3.绩溪县PPP项目工程较大变更签证审查表
4 .绩溪县PPP项目工程一般变更签证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