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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08-0009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04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19〕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修改版)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财政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00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08-0009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04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19〕5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修改版)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财政局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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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2020年修改版)

绩政办〔2019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   实施机构具体负责PPP项目情况表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4日     

  

附件1:

绩溪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合法合规推进我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建设,控制和预防PPP模式操作中的政策、经济等风险,确保项目有序运作,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以合同、审批、核准、备案、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考核论证咨询等方式,对PPP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证公共产品的服务质量,实现PPP项目参与主体(政府、社会资本、社会公众)“三赢”的目标。

第三条  PP项目各子项目开工报批监管。在PPP项目各子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 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报县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实施机构报批内容包括:子项目可行性、建设内容、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社会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管。项目建设期间,实施机构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公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管,并在签订合同的框架下要求项目公司按照总投资限额进行设计。实施机构应要求项目公司及时提供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专家对关键环节进行技术性、经济性、实用性、美观度等要素的评审,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和图纸设计,防止漏项设计与过度设计,从源头控制工程建设成本,防范投资失控风险,并对项目公司违规分包、转包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项目公司应定期向实施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和《项目融资及工程款拨付报告》,及时报告融资到位和施工产值完成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实施机构报送监理报告,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量签证情况。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管。实施机构建立项目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督促项目工程责任主体(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实施机构要督促五方责任主体全过程履行好责任,发现问题要立即实施整改,确保工程建设、材料使用、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等符合质量设计要求。实施机构要建立督查台账制度,做好每次督查检查的相关记录,并收集、 保存好现场影像、图片、文字等资料。

第六条 工程造价监管。项目公司必须对每个项目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后方可开工建设。实施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委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实施机构备案,作为工程竣工结(决)算的重要依据。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发现清单及控制价有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一经最终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须按照《绩溪县PP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报送的决算审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再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和决定。

第七条 工程采购监管。项目公司、承包方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过实施机构、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的联合审核把关。实施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和设备要予以退出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未明确质量和价格或采用了暂定价的、或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认质认价,并由实施机构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公司、监理公司、总包单位五方会签确定,其结果作为结算认定价依据,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在签订的合同框架下,对社会资本方无资质施工的工程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采用下浮率报价PPP项目采购时,实施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材料价格认定方式和设备定价原则。

第八条 融资监管。由政府出资方牵头(无政府出资方的由实施机构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参与,对项目公司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到位情况、融资投入使用和融资成本结算方式等进行监管,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不增加政府债务风险。第九条项目公司监管。项目公司的运营依照PPP项目合同和公司章程执行。项目公司应制定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实施机构备案。政府方股东应认真履行股东责任,政府方董事、监事负责对项目公司运营管理、运营成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项目公司签订的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购买服务合同等应报实施机构备案。项目公司基本构架、主要岗位人员职责应予公示。政府指派的公司负责人员应服从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的变更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公司股权及其他合作条件发生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介入监管。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按照合同约定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的情形消失,政府应及时终止介入。

第十二条 提前退出监管。PPP项目执行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实施机构要及时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对PPP项目终止条件、清算转让办法、项目移交条件、移交程序进行监管。项目经营期满或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情形时,实施机构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移交小组,编制移交方案,代表政府依据项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妥产权过户和管理权移交等有关手续。

项目移交完成后,由PPP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社会效益等情况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结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并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 对项目公司债务的监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实施机构加强对PPP 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

第十五条 项目经营性收入监管。项目运营期间,实施机构会同PP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项目的经营性收入进行定期核算、审计和监管,根据监管结果和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动态调整政府补贴资金额度。鼓励项目公司通过市场化运作增加项目经营性收入,降低政府补贴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财政性资金监管。县财政局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政府付费部分的支付金额、支付日期、奖励惩罚等内容进行监管。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除有专门指定用途外,原则上作为政府付费来源之一。政府付费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各阶段分期绩效指标进行

相应支付。

第十七条 PPP项目应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付费或调价的重要依据,激励社会资本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制定项目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标准应体现项目的产出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成本费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年报,报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PPP项目的绩效评价分为运营期的中期绩效评价和运营期满后移交阶段的绩效评价。

()运营期的中期绩效评价。主要针对政府有支付义务且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绩效付费的项目,进行实际绩效与约定绩效的比较,作为政府按项目合同如期支付费用的依据。

()运营期满后移交阶段的绩效评价考核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的管理及运营质量,保障政府回收项目时的遗留风险降到最低,减少政府移交后的运营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于PPP项目专业性强且要求高,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选择第三方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对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移交等过程进行专业咨询。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实施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会同相关部门(或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到位及使用、工程质量、项目公司运营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并报PPP办公室备案。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履约重大问题,实施机构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会商,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函告项目公司。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能与职责

()PPP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维护和更新,并依据规定做好PP项目目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实施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考核,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审核项目政府付费并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协助实施机构实施项目绩效监管,加强上级涉及PPP项目专项及各种补助资金的管理。

()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是主要监管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量签证等)。绩效考核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依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管。

()县发改委:负责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的PPP项目公共服务价格。

()县司法局:配合实施机构完善合同体系,确保PPP项目合法推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PPP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县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对PPP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并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更换、隐蔽工程签证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量的真实、合法、效益性。

()县数据资源局: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资委:负责监管PP项目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设立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积极配合实施机构做好项目环评与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县住建局:负责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进行行业监管.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实施机构做好相关PPP项目区域范围内的项目落地选址和建设、运营期管理与绩效考核、项目移交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在PPP项目监管中的职责,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推进。对交办督察事项敷行推诿,反馈信息、上报办理结果内容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PPP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各实施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0-08-04 08:00 信息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