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引导各级、各公立医院依法依规、分级分类落实偿债主体责任,有效解决公立医院债务问题,构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新机制,促进全省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安徽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的、政府举办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没有公立医院的市(县、区)不在考核奖补之列;考核奖补的对象是经审计甄别锁定的、截止2016年底形成的公立医院长期存量债务;考核奖补的期限为2017年至2020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绩效管理,通过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有效便捷的考核手段,对各级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分配等方面直接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是指省级通过安排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额度(以下统称为“奖补资金”),运用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等分配办法,对各级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进行以奖代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 开展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分类与属地考核相结合。贯彻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精神,坚持属地考核为主、省级重点核查,设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由当地相关部门对本级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压实考核责任,量化考核结果。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涉及的组织实施、审计甄别、债务锁定、资金管理、偿债方案、管理制度等全过程进行全面考核;同时,突出公立医院二、三类债务,重点考核“一院一策”方案的制定及偿债资金筹集、偿债责任落实等方面情况。
(三)坚持奖惩并举与重在激励相结合。按照目标管理和结果导向的要求,有效运用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形成正向激励为主、激励约束并举的以奖代补机制,引导各级、各公立医院按时偿还债务,规范债务管理,并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及提前偿还债务的地区给予倾斜激励。
(四)坚持依法依规与公开公正相结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开展考核奖补工作,客观公正组织实施,保障考核奖补工作质量;主动公开考核奖补的制度办法、考核指标、考核手段、考核结果、资金管理等方面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目标考核,主要从综合投入、绩效产出、激励约束等进行考核(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1)。
第八条 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实行分制量化,其中:正向激励指标120分、负向约束指标-20分。考核中,对发现2017年及以后年度存在违规举借新债或违规举新债还旧债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考核、重点核查的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对本级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对省属公立医院的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县、区)公立医院的具体考核实施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制定。
必要时,省级对市(县、区)考核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在分级考核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形成本市上年度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考核报告及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并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省审计厅(文化卫生审计室)。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应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综合运用,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奖补的主要依据,并与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及续聘、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核定、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等方面挂钩。
第三章 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 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奖补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新增债券额度等,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奖补期限内,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二、三类债务化解,采取后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偿还二、三类债务的省属公立医院和贫困县(市、区)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采取标准定额法,按如下两种类型进行分配:
(一)本金奖补:按当地公立医院上年度到期、且按规定偿还的二、三类存量债务本金的15%,对31个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给予奖补。
(二)贴息奖补:按当地公立医院上年度到期、且按规定偿还的二、三类存量债务平均利息数(统一按5%利率计算)的50%,对省属公立医院和31个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一般按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多扣少补的办法下达,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公立医院可优先安排用于后期债务偿还。
第十六条 奖补期限内,省财政每年单独安排新增债券奖补额度5亿元,对各级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给予奖补,并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及提前偿还债务的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新增债券奖补额度采取因素系数法进行分配,一般选取存量债务额(50%)、到期偿债率(30%)、综合绩效考核(40%)、人均财力水平(-20%)等方面因素及权重系数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
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票否决”行为,停止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和新增债券额度奖补。
第十八条新增债券奖补额度一般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多扣少补的办法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新增债券奖补额度,通过债券项目安排、增加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或事业发展。
新增债券奖补额度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新增债券管理使用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对公立医院债务化解或事业发展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各公立医院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范专项奖补资金和新增债券奖补额度管理,按规定拨付使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及公立医院应及时准确公开涉及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补工作,应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一)省级层面。省级对全省考核奖补工作的制度制定及指导实施、省级奖补资金安排及分配、省属公立医院考核及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市县层面。市(县、区)对本地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一院一策”偿债方案制定及实施、考核及结果运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医院层面。公立医院对本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偿债资金筹集及偿债责任落实、债务财务管理台账、债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卫生计生、审计、医改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增债券奖补额度计算方法及指标说明
一、计算公式
某地获得新增债券奖补额度=∑﹛【(该地存量债务额/全省存量债务总和*%)*权重50%】+【(该地到期偿债率/全省到期偿债率总和*%)*权重30%】+【(该地综合绩效考核分值/全省综合绩效考核分值总和*%)*权重40%】-【(该地人均财力/全省人均财力总和*%)*权重20%】﹜*5亿元
二、指标说明
(一)存量债务额,指当地经审计甄别锁定的公立医院二、三类长期存量债务。
(二)到期偿债率,指当地实际偿还公立医院二、三类债务数与当年到期应还债务数的比。
(三)综合绩效考核值,依据公立医院债务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的分值。
(四)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给予倾斜。以市本级、县(市、区)人均财力水平作为分配调节因素,并按上述权重系数进行倾斜分配。
(五)对提前偿还债务的地区给予倾斜,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单位,分如下两种情况计算:
1、对经审计甄别截止2016年底没有、且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统计数中也没有一、二、三类债务的地区,按全省常住人口人均公立医院负债数折算作为该地存量债务计算基数。计算时,以2016年度为基数一次性计算核定,奖补期限内额度不变。
例如:某县符合上述条件,其2017年存量债务计算基数=2016年全省常住人口人均负债数*该县常住人口数
某市本级2017年存量债务计算基数=2016年全省常住人口人均负债数*该市常住人口数*20%
2、对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统计数中有二、三类债务、2016底前已经偿清或部分偿还的地区,按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统计的二、三类债务作为存量债务计算基数。计算时,以2016年度为基数一次性核定,奖补期限内不变。
如经审计甄别锁定截止2016年底的二、三类债务数大于2014年底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统计的二、三类债务数,则按2016年底锁定的二、三类债务数为存量债务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