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对近期我县查处的县林业局伏岭林业站站长范星亮违规为儿子操办婚宴问题予以通报。
经查,2015年3月16日,时任瀛洲镇林业站站长的范星亮在绩溪宾馆为其儿子举办婚宴,共发出请柬190余张,设宴约40桌,收受礼金117520.8元,其中收受21名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礼金14000元。
范星亮身为基层站所负责人,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不顾,为儿子大操大办婚宴并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礼金14000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2015年11月13日县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范星亮记过处分,责令范星亮将收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礼金14000元上缴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退还对方当事人。
全县广大干部应从范星亮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条规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科级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及时填写《绩溪县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备案。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只有坚持定力、久久为功,把当前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来,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落地生根,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县纪委监察局将继续以严明的纪律维护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三十条及县委有关规定精神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中共绩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绩 溪 县 监 察 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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