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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绩政〔2016〕15号

发布时间:2016-02-18 11:4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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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居民。

第四条  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土地管理、执法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非法购地建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  农民建房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在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按程序申报宅基地批准手续。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改建的;

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住宅,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批准改建、扩建:

1.位于城市规划区已开发改造的区域以及县城近期建设范围内的;

2.位于县城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4.位于其他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本条规定的维修指原私有住房经县住建委批准,允许对房屋结构、屋内及屋面进行加固改造。需要移址建设的,由县规划局、县国土局重新选址。原有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原有土地属集体土地的,新建用地由乡镇、村(居)、组调剂,到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办理新建审批手续。被文物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应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翻建或修缮。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使用集体土地进行新建、扩建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改建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村(组)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

3.在居(村)委会、乡镇政府对建房条件、建房标准等进行审查,签署初审、审定意见;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县国土部门和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6.其他指定的图件。

(二)县规划局受理申请资料后,在法定时限内指派专人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房屋徽派建筑风格、朝向、层高、色彩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的程序:

1.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居(村)委会提出用地申请;

2.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户籍及身份证明;

3.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

4.国土所签署现场勘察意见;

5.所在村组、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6.县国土局在受理农民建房用地申报资料后,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工作人员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县国土局签署意见,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国土局核发宅基地审批批文。

第十二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土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书;

3.现有房屋产权证书(新建户不提供此件);

4.拟建房屋平面图、立面图等;

5.临街及危房翻修提供原房照片;

6.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徽派建筑风貌设计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7.其它指定的图件。

(二)县规划局受理上述资料后,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经会审同意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严禁买卖和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农民建房开工前,应向县规划局报请验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  管理要求与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县规划局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可以保留现状的居民点范围、规划近期建设范围及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报县政府同意后定期公布。

(一)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布局与路网结构的前提下保留下来的连片自然村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由当地村(居)委会牵头,做好村庄改造详细规划。逐步完善市政道路交通及社区服务功能,在不影响改造详细规划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空闲地及周边未利用地可适度安排农民新建房屋,老屋可以翻新改造。

(二)在规划近期建设范围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一般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安置,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三)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按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形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三人及以下的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四人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五人以上的,每户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其住宅建设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寓楼、联体小住宅形式建设,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建设。其住宅的建筑层高、建筑形式严格遵照《绩溪县城市总体规划》、《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徽派建筑风格建设等相关要求实施。县规划局负责提供不同规格的农民建房设计图纸样本,供农户选择,在建房规划审批时加以审定,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复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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