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教体局公共服务事项公示
根据市、县政府统一部署,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情况一览表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月17日前,当面、书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单位,并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176019;邮政编码:242000;通讯地址:绩溪县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股;电子邮箱:QQ601126351.com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1 月10日
县教体局公共服务清单(县级基础稿)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三、报名方法(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五、报名信息采集(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 | 招生办 | 公民 | |
2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1.《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簿)、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22号):二、申报时间及审核程序(三)各县(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进行本级公示,同时报市招生考试机构。(四)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本市具有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要在本市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进行公示。 |
招生办 | 公民 | |
3 |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 《安徽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安徽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5〕8号)第四款第一条: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考生携带本人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选定的报名确认点凭报名号进行确认。 | 招生办 | 公民 | |
4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2.《关于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秘基〔2016〕5号)。 |
招生办 | 市区初中毕业生 | |
5 | 中考成绩查询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 | 招生办 | 全市初中毕业生 | |
6 | 市区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通知》:2016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 招生办 | 公民 | |
7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 |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4)3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像抓好高考、中考一样抓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普通高中2009级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一、报名条件具有报名资格的考生如下:1·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普通高中高二学生; 2.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班的高二学生;3.自愿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社会考生;以上1、2类考生以学校为单位向县(市、区)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集体报名,第3类考生应在当地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报名。三、报名信息的采集,各市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采集报名信息,采用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寻出MDB格式数据库上报或采用EXCEL格式上报。 |
普教科 | 公民 | |
8 |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 招生办 | 公民 | |
9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三、报名方法:(一)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五、报名信息采集。(一)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 | 招生办 | 公民 | |
10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信息核实 | l、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 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事务办理须知》: “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l、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办证明》;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招生办 | 公民 | |
11 | 对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人事科 |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 | |
12 | 对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认定证书补发、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
人事科 |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 | |
13 |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 普教科 | 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 | |
14 | 中小学学科教学评比(含优质课、论文、教研成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教研室 | 中小学教师 | |
15 |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 |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13〕7号)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正式学籍。 |
普教科 | 公民 | |
16 |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变动 | 《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 普教科 | 公民 | |
17 |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核发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第六章第十九条 毕(结)业证书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第三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的各项相关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学常规管理水平,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
普教科 | 公民 | |
18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普教科 | 公民 | |
19 |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皖教体[2011]3号):四、开放标准及形式(二)开放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在保障安全、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1、具备一定体育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2、学校所在地区内缺乏公共体育设施。 | 体育科 | 公民 | |
20 | 县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核实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 4.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16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民生〔2016〕11号)。 |
资助中心 | 公民 | |
21 | 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笔试报名资格审查 | 1.《关于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3〕10号):五、招聘程序及方法(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初审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6]25号)第四款第二条: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的同时,各市、县(区)教育体育局对照招聘条件逐人进行资格审查。 |
资助中心 | 公民 | |
22 | 中小学新任教师招聘专业测试人员现场资格复审 |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5] 28号):(五)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对象为拟入围专业测试人员,资格复审工作由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具体负责。 | 人事科 | 公民 | |
23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
人事科 | 公民 | |
24 | 县属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备案 |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三款第一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3.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6年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三、工作要求(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县市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 |
资助中心 | 公民 | |
25 |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6年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三、工作要求(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县市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四、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
资助中心 | 公民 | |
26 | 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发布 | 1.《全民健身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2.《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第七条: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3.《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4.《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
体育科 | 公民 | |
27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
体育科 | 本市18至69周岁的公民 | |
28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3.《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省体育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命名工作。 |
体育科 | 社会组织 | |
29 | 市级全民健身活动举办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四条: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供给。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鼓励举办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残疾人组别,促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体育运动融合开展。支持各地、各行业结合地域文化、农耕文化、旅游休闲等资源,打造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点、影响力大、可持续性强的品牌赛事活动。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定期举办不同人群参加的各类运动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 3.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
体育科 | 个人 | |
30 | 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六条: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健身: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有效扩大增量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 | 体育科 |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 |
31 | 科学健身指导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体育科 | 公民 | |
32 | 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五条:推进社会体育组织改革,激发全民健身活力。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向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推动其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发展,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3.《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创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0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6000个。建成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00所以上,国家级传统校达到500所。 4.《关于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5〕106号):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断营造良好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良好条件和环境,体育总局青少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工作。 5.《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青字〔2014〕78号):为增进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
体育科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
33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第五条第四款: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二十三条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宽后备人才培养渠道,构建富有成效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为龙头,改革与完善三级训练网络,发挥学校尤其是体育院校在后备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体育科 | 公民 | |
34 | 国家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校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4〕7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5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资助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
体育科 | 社会组织 | |
35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3.《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校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4.《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6〕1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省体育局决定,2016年继续开展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
体育科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 |
36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皖体青〔2011〕3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范管理各类后备人才基地,使其成为我省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骨干力量”。争取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达到8个以上,国家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达到10个以上,建成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8个以上、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35个以上;以全运会为周期开展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工作,进一步抓好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 2.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14-2017)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3〕26号):省体育局将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3.《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工作。 |
体育科 | 市、县(区)体育运动学校 | |
37 | 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第8条:“省级设立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方向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品牌产品,积极扶持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2.《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39号)第2条: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徽省体育产业发展,提高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和实力的资金。 |
体育科 | 社会组织 | |
38 | 县级级青少年体育大会举办 | 1.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
体育科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学生 | |
39 | 县级青少年体育比赛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
体育科 | 个人 | |
40 | 体育彩票 兑奖服务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 体育科 | 个人 | |
41 |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
普教科 | 适龄儿童、少年 | |
42 |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服务指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计财科 | 在校学生 | |
43 | 运动员伙食及服装补助费发放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体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3]27号):“要将市体育运动学校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序列,将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动员伙食补助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 体育科 | 在校学生 | |
44 | 学生学籍变动 | 1.《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普教科 | 在校学生 | |
45 |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安徽省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教基〔2007〕15号):“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
法安科 | 在校学生 | |
46 | 毕业证书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 |
普教科 | 学生 | |
47 | 毕业证明书办理 | 学生实际需要。 | 普教科 | 公民 | |
48 | 图书馆借阅服务 | 《安徽省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教基〔2007〕15号):第六条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0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
普教科 | 在校学生 | |
49 |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充分保证学校教学和师生体育锻炼的前提下,适度向学校周边的单位、居民免费开放。” |
体育科 | 公民 | |
50 | 学生在读证明 | 学生实际需要。 | 普教科 | 在校学生 | |
51 | 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4年8月31日发布):要积极开展青春期卫生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2.《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第七条 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与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课应以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团体辅导、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情景剧、专题讲座等。 3.《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基本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初步掌握心理保健技能,重点是帮助学生掌握和提高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心理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第五条 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
普教科 | 在校学生 | |
52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财〔2016〕240号):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含民办)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计财科 | 在校学生 | |
53 | 校园后勤咨询、投诉服务 | 学生实际需要。 | 监察室 | 公民 | |
54 | 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 普教科 | 适龄儿童、少年 | |
55 | 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 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 在校学生 | |
56 | 适龄儿童、少年校外教育入学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适龄儿童、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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