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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办理审核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23 11:33 来源:县粮食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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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受理范围

公民、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

申办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1000吨以上粮食的储存能力,5000平方米场地;

2、具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1人;

3、拥有5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四、提交材料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企业)复印件;

3、场地证明;

4、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知识2证明。

五、受理地点

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请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六、申办、审核程序

粮食收购资格申办审核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报。先由申请者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申请者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信证明;有关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资信证明指申请者开户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或自有资金的存单等。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2、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行政审批股负责仓储能力、检化验能力、资信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报内容没有疑义的应当受理,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修改的,补充、完善后,办理并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允许申请者重新申报。

3、下达受理通知书。对不能当场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要对申请者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向申请者说明申报材料合格与否,应修改完善的内容及审核期限。

4、实地核查。对申请者提供材料如有疑义,要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化验仪器和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防止申请者弄虚作假,骗取收购资格。

5、对审核无误,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及时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出具《未予批准粮食收购资格说明书》,说明未批准理由。

6、对申报材料齐全,三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发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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