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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申请发证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1 09:1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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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安监危函〔2012〕13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发证、换证和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对象

1、在我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经营企业;2、原已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即将到期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一般经营危化品单位,一般指经营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油漆的)等单位: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视经营单位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规模大小,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二)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经营单位:

在提交(一)规定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有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申请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性检查结论;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安全设施符合性结论;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符合性;经营场所符合经营条件的结论等七个方面的证明材料,并经有关专家现场核查安全经营条件。

带有储存设施(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经营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要求为准): 

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涉及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查,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四、申请受理与颁证

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许可文件、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级应急管理局审查发证。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按以上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审查。   

五、经营许可证发、换证工作时间安排

这次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换证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动员和摸底阶段,以乡镇为单位,作好宣传教育、解释和经营单位摸底工作;6月上、中旬为安全培训阶段;6月份为申报、审查发证阶段;7月份为总结和“打非治违”阶段。各乡镇、有关单位和危化品经营户要切实按照序时进度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发、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六、其他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此次发、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的宣传力度。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登记,为下一步开展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打下基础。乡镇危化品经营单位摸底表于5月31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2、开展联合执法和“打非治违”。县应急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行政执法。对现有未办理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市监部门暂扣营业执照,限期补办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理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今年6月份发、换证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一律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予以从重从严查处。

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本次发、换证的申请人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受理。

                            

 附:1、《______(乡)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摸底调查表》;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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