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绩溪县发根菜摊(经营者陶发根)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不符合项为4-氯苯氧乙酸钠,该两批样品为不合格产品。该经营户提出复检要求。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样品的备样进行了复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与初检结果一致。
特此通告。
附:不合格项目说明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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