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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溪市监所积极向消费者宣传“新消法”亮点

发布时间:2014-04-21 17:20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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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于2014315日起施行以来,可谓亮点纷呈,修改变化之处较多,既赋予了消费者更多权利,也对干部消费维权有了更高要求。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该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自己学懂学透的前提下,梳理出“新消法”的亮点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做到了学习法律业务与履行消费维权责任的相互促进。

该所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流动宣传等形式宣传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重宣传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新权利、新亮点,让广大消费者知悉消费享有的权益,提高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该所主要宣传了“五个亮点”。一是消费者购买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生争议时,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变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二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除法律规定的几种商品除外,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且在网购到假货时找不到经营者时,可向网购平台要求先行求偿;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四是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发现商品或服务缩水可要求退回预付款;五是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标准,从“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且最低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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