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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水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捕鱼者”变“补鱼者”

发布时间:2023-12-08 08:32 来源: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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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修复渔业生态环境,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12月7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在登源河瀛洲村坝上河段监督开展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绩溪县农水局执法人员、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瀛洲镇村干部、志愿者以及附近村民共计20余人参加了活动。活动现场,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及其他参加人员的共同见证下,赔偿义务人章某等2人购买的近4500尾温洲光唇鱼鱼苗缓缓投入登源河水域。

章某等2人为何要进行增殖放流?原来,2023年5月4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瀛洲镇瀛洲村坝上河段有疑似非法捕捞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现场查获涉案物品电鱼工具1套,渔获物若干。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章某等2人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造成了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章某等2人电鱼行为造成的渔业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损害评估、赔偿磋商等工作。经磋商,决定由当事人按照损害评估价值从有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采购温洲光唇鱼鱼苗,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和改善。

本案是绩溪首例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对违法行为造成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追究和损害修复的案件。损害赔偿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将有效促进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物资源恢复,是全力护卫渔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成果体现,也对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起了积极的宣传效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

非法捕捞人员章某说:“通过渔政部门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在登源河保护区非法捕捞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并愿意购买鱼苗,放流登源河。”章某还表示,今后他想成为一名志愿者,参与到登源河禁渔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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