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绩溪县县乡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实行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依据《绩溪县乡两级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备案,在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推进行政备案一网通办。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制定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紧扣利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等方面推出新举措,持续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更好地服务。县直相关单位及各乡镇要对照清单,积极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高频办理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清单内的事项,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逐项确定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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