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22〕1号)、《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和《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复核监测的通知》(宣农办〔2022〕36号)文件精神。全市评定1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10个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对2020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监测,对经营异常、不再符合示范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农场: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中“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八项标准(见附件1)。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重点向涉粮家庭农场,返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家庭农场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依据有关规定新增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等申报条件,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市示范社: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省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皖农合〔2020〕102号)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重点向涉粮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21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税务登记;
2.农民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完整;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达5个以上(营业执照等证明)。
5.合作社、家庭农场带动监测户5户以上(提供监测户信息、带动项目等证明);
6.合作社必须录入“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7.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没有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
8.按照《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相关工作挂钩的通知》(宣农质〔2019〕3号)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将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二、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对照省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
(二)各乡镇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审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党组研究,在绩溪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各乡镇组织申报主体于8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复核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要填写汇总表附件5,监测合格的合作社要填写汇总表附件6。监测不合格的要填写汇总表附件7),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科技信息中心。(联系人:叶文燕,联系电话:0563-8158007,邮箱:jxcyk@163.com)
四、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参与农村“三变”改革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主体要完成生产经营设施用房安全自查,并做出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承诺书。
(二)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4.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5.2022年申报(监测)宣城市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6.2022年申报(监测)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7.2020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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