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如继续经营,应到我局重新申请办理。
附件:已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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