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要闻 > 通知公告

关于柴油将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1-28 17:21 来源: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布了2022 年第8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柴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列为危险化学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柴油或者处置废弃柴油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相关条件和基本要求。

二、储存经营有柴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合法的加油站、加油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此前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或者此前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未载入柴油的,应按照宣城市应急局有关文件(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储存、经营柴油但未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或已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类型企业,要按照要求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善补办好相关资料手续。需要办理但逾期未办理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地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1.《关于做好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宣应急函〔2023〕1号)(见PDF版)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