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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403-0008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17 发布日期: 2024-03-17
发文字号: 绩政〔2024〕2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403-0008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3-17
发布日期: 2024-03-17
发文字号: 绩政〔2024〕2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绩政〔2024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已经绩溪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7    

(此件公开发布)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精神,决定从20241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绩溪县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进行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其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每人的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四)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确定,项目用地按18000/亩、政府用地按8000/亩的标准筹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发放。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做到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要定期排查风险隐患点,做到“预防在前”“打早打小”。

(六)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时刻掌握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征地社保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自202411日起,待遇水平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今后,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待遇水平,实现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稳步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全力抓好贯彻落实。摸清征地底数,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推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平稳有序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时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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