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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403-0007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基云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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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基云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基云解读《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16:12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绩政〔2024〕20号 ,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05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2010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绩政办〔2010〕68号),全县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草拟了《缴费补贴》。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县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梳理分析被征地缴费补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多次参加市组织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座谈会,了解宣城市周边县市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了《缴费补贴》初稿,之后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的意见,形成了《缴费补贴(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10日-2月9日将《缴费补贴(征求意见稿)》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月9日,无反馈意见。2024年2月21日,缴费补贴(送审稿)》送呈司法局,现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同期,与县市场监督局对接,该政策无需公平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缴费补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共有4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绩溪县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被征地农民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的落实

1.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可享受补贴。

2.确定补贴标准为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对逐年转入其个人账户且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其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若是省外领取待遇的,其缴费补贴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处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的,先缴费后补贴,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缴费逐年补贴,对不愿继续缴费的在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三)筹集标准的确定和征地落实

1.确定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项目用地按18000元/亩、政府用地按8000元/亩。

2.采取先存后征,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

3.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

4.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政策衔接

1.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待遇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

2.再次被依法征地时,对已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对将来按原政策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四、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绩溪县人社局社保中心业务股周鑫

联系电话:0563-816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