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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706-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6-15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17〕6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耕保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16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1706-0000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6-15
发文字号: 绩政办〔2017〕69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耕保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3-8159160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绩溪县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绩政办〔2017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4日      

      

绩溪县设施农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0)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全县已备案(审批)和未备案(审批)的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农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二、征收单位

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程序

()因公共利益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由实施单位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单位上门入户,调查登记,并公示调查登记结果;

()实施单位核查,调处矛盾纠纷;

()由中介机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测算补偿款;

()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

()实施单位公示补偿结果;

()拆除农业设施用房,交付土地;

()实施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复印报送县国土局、县农委备案。

四、补偿标准

对设施农用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和相应附属设施补偿。

()土地补偿

设施农用地所占用的土地,因需要实施征收的,按占用前的地类进行征收。具体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执行。

()地上建筑物补偿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20109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55)出台前,现状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办理了临时用地、工商、防疫、环保等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26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 21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

2.2010101-2014929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设施农用地,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 26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19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

3.2014930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1)出台后,经国土、农委等部门依法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26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地上建筑物按170/平方米并结合成新系数测算。

()相应附属设施补偿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绩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5330)中的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

()所有设施农用地不另行支付装修补偿,不再安排重建或给予其它安置。

()本方案出台后,新增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设施农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局、农委负责解释。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