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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11-0006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51号
生成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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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51号
生成日期: 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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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7 11:48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绩政办2023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7日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皖基金组办2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是指县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重点支持我县优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产业,并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绩溪县集聚的基金。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且符合我县的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产业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我县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绩溪县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子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子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管理运作。遵循市场经济、产业发展规律进行投资决策,确保基金的战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有机统一。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根据项目需要,可增设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临时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审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监管企业的出资工作;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制定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激励约束实施细则等,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县属国有企业代表县政府履行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行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并可由财政局(国资委)向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派驻观察员。

第九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招募。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子基金储备库、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等。具体由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确定。

第十条  依法选择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须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需要有管理政府产业基金、基金招商的相关经验。

(五)须在绩溪县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6名具备3年以上政府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绩溪办公。

(六)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具有产业项目、服务平台等资源,具备相关行业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七)具有完善合理的内部结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设立及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县属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金投入、产业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及其他社会资本。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根据绩溪县发展需求及实际情况确定,分年度分期分批按需到资,建立“投资—收回—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  基金规模及存续期限。产业引导基金规模不超10亿元;存续期原则上为10年(其中投资期一般5年,退出期一般5年),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延期。

第十三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产业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其他方式运作。

第十四条  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资本或实际缴付出资不得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或承诺在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2.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在3年内未受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处罚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管不得有因不诚信或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子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监管部门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风险隐患;

4.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绩溪县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对其管理的基金出资,认缴出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比例原则上不超30%;产业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产业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引导基金退出;

2.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鼓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第十五条  子基金返投要求及返投认定。子基金投资于绩溪县注册企业的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实缴出资的1.2倍。子基金投资于绩溪县企业的金额计算包括:

(一)基金投资于绩溪县注册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

(二)基金投资于绩溪县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绩溪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按照基金返投主体对该企业投资金额认定返投金额;或被绩溪县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并购金额认定返投金额;

(三)基金投资的绩溪县外企业,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绩溪县内,或在绩溪县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基金返投主体投资县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的,按照基金返投主体对该企业投资金额认定返投金额;

(四)对于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的项目,经审核认可的其他金额。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绩溪县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绩溪县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产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产业引导基金。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产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资金的30%

(二)所投资的企业须在绩溪县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直接投资对象是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四)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投资决策及退出

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出资的县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委派2名,基金管理人委派3人。县财政局(国资委)有权向投决会委派观察员1名,观察员设有一票否决权,监督基金投资和运作。4名以上(含本数)投决委员投赞同票且观察员不行使一票否决权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  产业引导基金在向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县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时,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县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县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具备资格的,在宣城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二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县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产业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签订协议(章程)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设立登记的;

(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未按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  费用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费用。

1.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用应按产业引导基金实缴金额提取,管理费原则上不超1%,退出期管理费用应按照已投未退出金额提取,比例减半收取。

2.产业引导基金的直投部分管理费用应按直投基金实缴金额提取,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2%,退出期管理费用应按照已投未退出金额提取,比例减半收取。

3.子基金管理费率参照市场惯例,由产业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实缴金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产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当产业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机构时,管理费用应减半。

(二)银行托管费、对引导基金的审计费用等应按市场价格及约定从产业引导基金中提取。

(三)人员工资、奖金及福利支出等费用由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资收益分配、超额收益分配、返投激励、重大招商引资奖励等需报联席会议审核。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有托管资质并且在绩溪县内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参投基金的监管,规范其募集、设立、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工作。当参投基金管理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违约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章程)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抵押融资、委托贷款、对外借贷(以投资为目的1年期以内借款除外)、二级市场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企业债券(以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除外)、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进行风险低且流动性强的现金管理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全面掌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产业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的分类考核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重点评价战略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和尽职免责机制。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损失容忍率最40%。对引导基金体系内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投资损失容忍率,以基金整体表现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进行追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

(二)基金发生重大损失。

(三)管理费率或者托管费率变更。

(四)清盘或者清算。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提取业绩报酬。

(七)其他影响基金日常运营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六条  绩溪县产业引导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