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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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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5-0008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5-0008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11:54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绩溪县委办公室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为导向,紧盯“活人墓”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原则,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遗体处理节地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建设现代化美丽幸福绩溪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优化殡葬资源配置,真正让惠民利民殡葬政策覆盖全县人民,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将绿色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树立殡葬新风尚。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加大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和基本殡葬服务投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四)合理规划,科学布点。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兼顾发展的原则,根据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及年均死亡率等因素,科学编制《绩溪县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并落到实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针对“活人墓”、硬化大墓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疏堵结合,分类整治,久久为功,稳妥有序破解滥建乱葬难题,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整体水平。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管控区(包括乡镇划分的重点管控区)范围内“活人墓”、实坟等违建坟墓的整治;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布点选址纳入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完成不少于6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县域内无新增违建坟墓。2024年底前,巩固重点管控区整治成果,基本完成重点管控区外的“活人墓”、实坟等违建坟墓的整治;全面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城市公益性公墓、殡仪馆建设;全面完成“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基本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推动的殡葬改革氛围,实现“见山见水不见坟、见林见绿不见墓”的目标。

四、主要举措

(一)严防严控,深入推进殡葬治理

1.划分重点管控区。以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高速铁路、铁路、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及村庄周边区域为基础,侧重可视范围(以下统称重点管控区)。各乡镇要结合乡村振兴示范片区、百个景区村庄建设及产业布局等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划定辖区内村(社区)重点管控区范围,制作示意图,在进村、进山路口等醒目位置公开公示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龙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县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

2.坚决遏制新增违建坟墓。全面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夯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新增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建造坟墓的行为。强化“多网合一”的网格化管理,有效结合林长制、河长制、田长制,健全常态化滥建乱葬多维巡查监管机制,建立乡镇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群众有奖举报机制,织牢织密防控网,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对非法占用土地正在建设的坟墓,属地乡镇要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对不听劝阻仍继续建设的,依法强制恢复原状。整治期间,公益性公墓未覆盖或农村公益性墓地未划定的村,因新增遗体确有安葬需求的,经村委会审核并报乡镇政府核准同意后,在乡镇、村的监管下按照指定的地点和规格建造。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翻新(扩建)旧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城市执法局,各乡镇)

3.整治“活人墓”等违建坟墓。各乡镇要强化问题摸排和整治力度,按照“不遗一处、不漏一墓”的要求,复查复核2018年以来殡葬领域专项整治成果,摸清“活人墓”、硬化大墓、翻新(扩建)旧坟等违建坟墓的底数,建立台账,坚持“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拆一还一”的原则开展分类整治,妥善化解存量。具体措施为:(1)重点管控区内的违建坟墓:“活人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实坟采取拆除超标硬化构建物、落碑、覆土、植树植草绿化遮挡等生态化措施予以整治。(2)重点管控区和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外的违建坟墓:2018年以后建造的占用耕地、林地的“活人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其他的“活人墓”和实坟采取拆除超标硬化构建物、落碑、覆土、植树植草绿化遮挡等生态化措施予以整治,遮挡树种一般采用常绿树种。鼓励群众对实坟进行迁移平毁,对主动迁移并拆除的实坟补助800元/穴。(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4.综合施策、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各乡镇要注重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动员乡、村(社区)干部力量梳理辖区内违建坟墓底数,分级分类,综合施策,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思想政治、信息化等手段依法推进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高效发挥法治效能,对违反耕地保护、规划管理、林地占用、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农水、文旅、林业、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从速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公民身后一件事”办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抚恤金、丧葬费发放程序。国家公职人员死亡,所在单位和县人社局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安葬证明》或安葬信息数据,发放抚恤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探索逐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的发放程序,县人社局依托“公民身后一件事”平台专区的死亡安葬人员信息发放抚恤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对平台上无安葬信息的,暂缓发放。(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二)建管同步,提升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1.优化殡葬设施国土空间布局。做好《绩溪县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2-2035》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有效衔接,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统一管理,落实规划管控要求。各乡镇在乡镇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基础上,综合区域位置、服务人口及年均自然死亡率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整合已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精准测算安葬用地需求,确定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规划布点、建设规模,纳入村庄规划,形成“以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为主,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为补充”的规划体系,实现全县公益性公墓布局县、乡、村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水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2.加快殡葬设施供给。提升殡葬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实施殡仪馆及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债项目,实现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各乡镇要加强对已建、在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资源的整合提质,对已批未建、规划新建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及连接公墓道路等建设项目,统筹纳入乡村振兴项目,加大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建设力度。要加强殡葬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3.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严格把关公墓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监督机制。新建、改(扩)建和已投入使用的公墓中尚未建设的墓区,按照《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建设方案经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深入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社会资本建设投资运营、未经政府定价销售、建售超标墓穴、审批手续不全、违规出售转让墓穴等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方式收回建设管理经营权;对未经政府定价的,须政府定价完成后才能进行销售;对建设超标墓穴的,按照规定占地面积和节地生态要求,减少硬化面积,提高绿化率;对林地、用地审批手续不全的,要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

4.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以城乡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为主导提供接触遗体基本殡葬服务,对社会资本参与或合作的,要建立市场准入机制,须经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县民政局备案方可从事殡葬领域经营性服务活动。从事遗体接运的车辆必须为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运营车主须持殡葬用车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单等相关票据到县民政局登记备案,县公安、交运、卫健等部门要协助县民政局加强遗体接运车辆管理,严厉打击私自改装车辆运输尸体和擅自开展遗体接运服务等行为。全面摸排县域内从事遗体接触殡葬服务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督促其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加大殡葬用品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殡葬用品生产企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生产、采购和销售墓体石材和棺木等土葬用品要符合墓穴规格,不得生产和销售超规格的墓体石材及“塑料花”等不易降解、封建迷信的祭祀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5.加强殡葬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坚持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公益性公墓的价格、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指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棺材及骨灰寄存、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抬棺等)实行政府定价,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财政补助情况,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消费能力的原则核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确定后报县发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出售。要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在殡仪馆服务区、公墓业务办公区等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对超过政府定价(备案)标准出售墓穴和收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等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6.推进公墓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推进公墓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依法依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公墓日常管理维护,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持续强化墓区环境治理,加强殡葬服务领域行风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职业素养。公墓要严格执行墓穴销售、遗体(骨灰、遗骸)入葬的规定,经营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县居民,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公墓所在乡镇辖区内居民,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服务对象为本乡镇或本村辖区居民。公墓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自用外,其他必须凭居民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坟证明、其他有效证明)出售墓穴(格位),并签订墓穴(骨灰格)使用协议书。推进公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逝者入葬登记档案制度,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登记,按服务流程入葬。实时录入安徽省殡葬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送至安徽省大数据平台。对之前已安葬未建立逝者档案的,要及时收集完善,做好补录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检索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委,各乡镇)

7.有序推进惠民殡葬。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制定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对在县殡仪馆开展治丧事项的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无名尸体等群体免收遗体冷藏(三天)等基本服务费。对特困供养对象、低保等困难群体死亡后遗体火化,入葬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一次性补助2200元/具。鼓励现代文明丧葬方式,对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遗体自愿火化,在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墓穴(格位)安葬(放)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试行2年),对选择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保留骨灰的丧葬方式,另免费提供骨灰相应安放处。惠民殡葬减免费用、火化奖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按程序审核发放。探索建立群众由逝后奖补转变为生前享有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

(三)文明殡葬,树移风易俗新风

1.深入推进文明治丧。围绕“党建+三治”融合发展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大力培育乡风文明。通过组建红白理事会和将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全面加强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和厚养薄葬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在殡仪服务场所开展治丧活动、入葬公墓,以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取代在公共区域搭设灵棚、抬棺游街、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

2.积极倡导文明祭扫。大力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大力开展“鲜花换炮竹”“丝带寄哀思”等活动。公墓和殡仪馆要把好入园关,积极引导群众不使用“塑料花”等不易降解和封建迷信祭祀品。倡导组织集体公祭、家庭追思会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殡葬文化,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向以精神传承转变,树立文明殡葬新风。(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 

3.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要自觉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践行者、倡导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员、干部要带头革除殡葬陋习,带头推进“活人墓”整治,带头遗体捐赠和遗体火化,去世后遗体(骨灰)不乱埋乱葬。要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加强对直系亲属的教育引导,依法依规安葬亲属,不滥建乱葬。要做文明祭扫的宣传者,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习,弘扬时代新风。(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管理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绩溪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对殡葬管理的领导、指挥和调度,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村(社区)“创星争先”考评重要内容评价重要依据,确保殡葬改革稳妥推进。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长效机制,将殡葬改革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凝聚共管合力。建立健全“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县民政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殡葬整治规范工作措施,主动协调乡镇和相关单位,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殡葬治理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坚持稳字当头,平稳有序,稳中求进,依法整治,切实做好殡葬改革风险防范化解,要一边抓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改,一边抓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新媒体、宣传栏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统一政策口径。加强舆情监测,关注舆论热点,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积极引导舆情走向,努力营造人人支持殡葬改革、全社会关心殡葬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全面负起辖区内殡葬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工作专班,做好本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将“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与人居环境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调度、同落实。

(四)严明工作纪律。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督办室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违规私建或购买“活人墓”、违规举办治丧活动以及在殡葬整治工作中曲解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抵制对抗殡葬改革等问题的执纪问责力度;因工作不力,导致推进殡葬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际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与相关上位法或政策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附件:1.绩溪县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绩溪县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绩溪县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县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肖    阳  县委书记

                    卢东林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第一副组长:何    峻  县委副书记

                    邱型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陈俊义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徐长凤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周光祥    临溪镇党委书记

                    汪有红   华阳镇党委书记

                    许灶强   县清凉峰保护站站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   峰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王绪强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华杰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明办主任

                    邵艳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方优华   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汪   锋   县发改委主任

                    俞世华   县公安局政委

                    舒卫华   县民政局局长

                    程云广   县司法局局长

                    汪   未   县财政局局长

                    程晓明   县人社局局长

                    高道飞   县住建局局长,华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周正祥   县交运局局长

                    程   芳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徐华斌   县农水局局长

                    徐华琴   县文旅局局长

                    宋晓榴   县卫健委主任

                    张   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汪成叁   县林业局局长

                    吴轩亮   县信访局局长

                    叶葆青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黄   亮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黄望军   县总工会副主席

                    程   瑛   县妇联主席

                    黄   甸   团县委副书记

                    胡   斌   长安镇党委书记

                    章基云   伏岭镇党委书记

                    周   帅   上庄镇党委书记

                    许新杰   板桥头乡党委书记

                    刘   飞   扬溪镇党委书记

                    王   毅   家朋乡党委书记

                    程英杰   瀛洲镇党委书记

                    叶显瑞   金沙镇党委书记

                    邵小明   荆州乡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舒卫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绩溪县深化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及党员、干部在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和丧葬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规依法处置,对推进殡葬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问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动员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和安葬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网信办):负责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强化殡葬改革宣传引导,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殡葬整治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管控,努力化解舆论风险。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对涉及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取消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户的申报和评选资格。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指导少数民族做好殡葬工作。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及“活人墓”整治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县发改委:负责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殡葬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按规划进行立项,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做好殡葬价格管理工作,规范价格行为,开展墓穴、殡葬基本服务及延伸服务、殡葬用品等价格情况监测,对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和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县公安局:负责对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打击殡葬服务机构在服务中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尸体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聚众闹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民政局: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做好殡葬管理各项法规政策的宣传,牵头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落实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殡葬行业规范,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加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运营管理监督,完善公墓年检制度;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协同相关单位查处违法占用土地、林地建设殡葬设施、修建坟墓等行为和殡葬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县司法局:配合做好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将《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纳入“八五”普法内容。指导各级调委会做好殡葬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必要的“活人墓”等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经费,落实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和惠民殡葬经费,并统筹安排资金,不断拓宽经费投入渠道。负责国有殡葬设施资产登记管理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国家公职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丧葬费、丧葬补助费发放管理,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安葬证明或安葬信息数据发放。负责县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方式落实农村公益性公墓专职管理人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将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与村庄规划有效衔接;做好殡葬设施用地指标供应和报批;做好违规建坟户占用土地类型核查确认,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城市公园内违规修建坟墓行为;加强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等设施建设质量监管。

县交运局:协助民政部门管理遗体接运车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公路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建坟墓等滥建乱葬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的环保审批,做好坟墓平毁迁移后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坟墓行为;查处殡葬用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农水局:会同各乡镇以及相关部门查处在河道、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违规修建坟墓行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城市经营性公墓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县文旅局:配合属地乡镇依法查处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坟墓行为,配合做好现代殡葬文化建设,建立现代文明殡葬新礼仪。

县卫健委:负责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及时向相关部门共享死亡人口信息;指导公墓、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在属地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的组织和配合下,规范医疗机构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做好患烈性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殡葬服务领域无照经营、乱收费和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等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殡葬用品经营主体生产、销售超标墓体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和不易降解“塑料花”、封建迷信祭祀品等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公墓项目规划选址审查和使用林地报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公墓和建造坟墓行为,指导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并配合做好殡葬改革特别是“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信访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将农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指导乡村谋划实施配套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城市管理相关执法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灵堂、奏吹丧事鼓乐、抬棺游街、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丧葬行为。

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负责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违规建造“活人墓”、硬化大墓等滥建乱葬行为和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习俗。

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公益性公墓(墓地)纳入村庄规划,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好“活人墓”等突出问题的复查复核,并实施分类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制止和查处违规建造坟墓和乱埋乱葬等行为;指导基层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在宣传殡葬改革、引导文明治丧、规范殡葬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





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



为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比照毗邻县(区)土葬改革区做法,结合我县传统墓葬习俗,特制定如下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

一、公墓性质

城乡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负责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遗体(遗骸、骨灰)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供捐助。

二、选址和用地使用

根据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公墓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在重点管控区内选址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公益林林地、天然林林地、水源保护区等,应选择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并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履行林地、建设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后,公墓方可建设。

三、公墓建设

公墓应做到“四有”,即有标识牌、有明显区域界限、有统一的墓穴标准、有配套设施。

(一)规模要求

公墓建设规模应以遗体(遗骸、骨灰)安置总量(项目拆迁安置坟墓除外)确定,遗体(遗骸、骨灰)安置总量=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绩溪近两年死亡率0.8%)×20×(50%-10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20年,(50%-100%)表示各公益性公墓的遗体安置量占当地遗体安置需求。〕每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亩、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构建物(遗体、遗骸、骨灰墓穴等)≤80%、房屋建筑(服务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5%、建筑设备及场地(供电、给排水、消防等设备和道路、停车场等)≥10%。城市公益性公墓、新建或改扩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100%。

(二)基础建设

墓区建设应至少包括“三区”,即:遗体(遗骸、骨灰)安葬区(含生态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公墓四周有隔离设施(防火隔离带)。

1.墓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林化等要求规划建设。

2.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祀设施。应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廊)、祭扫群众临时休息区等设施。

3.业务办公区:应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投诉电话,设有相应数量的桌椅、电脑、安葬(放)档案保管设备等配套的办公设备。

(三)墓穴规格

墓葬区遗体(遗骸、骨灰)采用“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节地生态葬法,做到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两小一多”。

墓穴建造应注重对周边环境进行有限利用和充分保护,体现美观,墓穴地上部分(墓顶)尽量保留原有自然风貌,应覆土植绿,不得显露浆砌石化坟圈,建造墓穴时应尽量减少水泥、石材等不易降解材料。

1.遗体墓穴:占地面积执行规定面积(单穴≤4平方米,双穴≤6平方米),墓位前后行距≤1.8米(其中祭扫硬化路面0.7米、绿化带及排水沟1.1米),墓穴立面高度≤1.75米。

2.遗骸墓穴(俗称黄金穴):占地面积每穴≤1.2平方米、合葬穴≤2平方米,墓位前后行距不得超过1.2米(其中祭扫硬化路面0.7米、绿化带及排水沟0.5米),墓穴立面高度≤1.2米。

3.骨灰墓穴:占地面积执行规定面积(单穴≤0.5平方米、双穴≤0.8平方米),墓碑高≤0.6米(提倡使用卧碑),墓位前后行距≤1.2米(其中祭扫硬化路面0.7米、绿化带及排水沟0.5米),墓穴间距不得超过0.4米(植绿)。

4.生态安葬:不建设墓穴,采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方式,使用可降解材料。使用卧碑,墓碑高出地面部分不超过0.2米、长度不超过0.3米、宽度不超过0.3米,颜色不宜选用浅色石材。倡导不使用墓碑。

(四)建筑标准

管理服务用房的建筑抗震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建筑装修应体现庄重、美观、大方、清新、宁静的特点。业务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要求。办公用房的内装修,按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三级办公用房执行。

1.道路、停车场

应符合国家现行常规交通的有关规定,满足消防通行和高峰时期祭祀人员的需求。

2.绿化

道路、四周(防火隔离带)、墓区主干道、墓穴间等全部种植常绿树。道路两旁全部栽植常绿树,树木要求高2.5米以上、树径6厘米以上的常绿树,树距4米以内;公墓四周(防火隔离带)种植具有防火效果的常绿树;连排墓穴祭扫区前绿化带植草、常绿乔灌木间种,乔木高于墓高,墓顶种植常绿草或矮小常绿灌木。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3.环境保护

应设置分类垃圾箱,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音响、电子礼炮等专用设备的声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塑料花”等不易降解的祭祀用品(包括塑料花、绢花、塑料花圈、绢花圈、塑料长钱等)进入公墓。

四、公墓管理

(一)人员

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墓穴销售和安葬登记、信息化管理、秩序引导、环境保洁、防火防盗、安全巡查和绿化养护等事务。

(二)制度

应建立财务、服务、维护、档案、安全应急等制度。

(三)价格和公示

1.价格

墓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包括墓穴成本费、管理费(周期为20年,每年20元,一次性收取)等。收入专款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2.公示

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墓穴收费标准公示牌,公布墓穴种类、位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墓管理机构在做好价格公示的同时,做好自我监督,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3.出售

(1)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批复服务区域和范围出售,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或提供墓穴用地。

(2)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70周岁以上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自用外,应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坟证明)出售墓穴,签订协议,建立台账。

4.入葬

应对遗体(遗骸、骨灰)入葬进行登记,包括逝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入葬(存放)时间、入葬(存放)位置等。建立逝者档案,一人一档,包括死亡证明、合同、丧属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5.信息化

应使用安徽省殡葬信息服务信息系统,便于快速检索查阅逝者安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