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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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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5-0007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解读】《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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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解读】《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5-24
【本级解读】《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4 11:22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5月,中共绩溪县委办公室、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每个乡镇均建设有1个以上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定程度上解决群众逝有所安问题。但公墓建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损害城乡居民利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亟需整治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背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部分公益性公墓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或股份合作。二是审批手续不全。大部分公益性公墓未办理建设用地、林地审批手续。三是违规建设,公墓未按统一墓穴标准建造,不同程度建有超大超高墓穴,绿化率低。四是违规经营,大部分公墓未报政府定价自行销售,价格偏高,违规对外出售和出售“活人墓”。五是管理秩序混乱,未落实专人管理,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防灭火)档案、价格公示等制度,环境卫生差,逝者档案信息缺失。

(二)起草依据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推进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决策启动方面。为深化殡葬改革,持续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强化公墓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县政府第12次县长办公会议有关殡葬管理精神,落实全省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我局先后到毗邻的旌德、宁国市考察学习公墓建设与管理工作做法、经验,并深入乡村实地查看不同年代坟墓建造风格情况,走访部分建坟老艺人、徽学专家探讨在殡葬政策范围内符合墓穴规格,寻找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平衡点。于2022年12月20日形成《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初稿,并发函征求各乡镇、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农水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的意见,截止12月28日收到县自然规划局意见1条,对合理意见进行采纳,并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进行完善。根据公墓规范化管理要求,我局2023年2月10日在《绩溪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基础上,完成了《规范》初稿,2023年3月14日发函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意见,截止3月17日,未收到各乡镇和县直单位的反馈意见。3月20日,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的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48号)文件新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规范》(合法性审查稿),4月18日完成合法性审查,19日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5月19日经县委和县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二)公众参与方面。根据工作安排,根据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县民政局于2023年2月15日将《规范》刊登于县政府网站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3月17日,未收到有反馈意见。

(三)专家论证方面。《规范》是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安徽省农村干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指南》等有关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制定,有强制性规定和技术指标要求,已开展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方面。《规范》是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殡葬管理决策部署,本身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满足群众逝有所安丧葬需求,减轻群众负担,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质安葬服务环境,仅在观念层面对公民传统丧葬习俗形成冲突,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但后期可通过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引导,使之逐步被群众理解和接受,前期专项风险评估未组织开展。

(五)合法性审查方面。经我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同时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规范》符合上行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切合节地生态安葬技术指标要求。综上,县委、县政府出台《规范》权源依据充分,属于县政府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内。

四、工作目标

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五、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投资建设运营主体为村(社区)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鼓励社会资本捐资捐助。

(二)公墓不得在重点管控区内选址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公益林林地等红线,应选择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并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同时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殡葬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三)对公墓规模、区域划分、墓穴规格、建筑标准、环境保护做了相应规定,一是每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亩、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具体建设规模应以遗体安置总量,根据科学测算公墓规模;二是墓区建设至少包括遗体(遗骸、骨灰)安葬区(含生态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公墓四周有隔离设施;三是严格墓穴建造规格,本《规范》中对遗体墓穴、遗骸墓穴、骨灰墓穴和生态安葬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四是建筑标准要复核规范,要求管理服务用房、道路、停车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重点对绿化做了具体要求;五是要注重环境保护,应设置各类垃圾箱,注重噪音影响,禁止“塑料花”等不易降解的祭祀用品进入公墓。

(四)加强公墓管理运营

一是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墓穴销售和安葬登记、信息化管理、秩序引导、环境保洁、防火防盗、安全巡查和绿化养护等事务;二是建立财务、服务、维护、档案、安全应急等制度;三是墓穴销售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公示,收入专款全部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四是严格执行销售制度,特别是规范墓穴预售;五是规范入葬程序,收集整理逝者信息,完善档案,并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管理领导和工作机制,成立县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对殡葬管理的领导、指挥和调度,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村(社区)“创星争先”考评重要内容和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确保殡葬改革稳妥推进。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长效机制,将殡葬改革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凝聚共管合力。建立健全“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殡葬价格和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殡葬整治规范工作措施,主动协调乡镇和相关单位,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殡葬治理合力。

(三)严明工作纪律。殡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督办室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县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党员、干部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违规购买“活人墓”、违规举办治丧活动以及在殡葬整治工作中曲解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抵制对抗殡葬改革等问题的执纪问责力度;因工作不力,导致推进殡葬整治工作严重滞后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民政局

解 读 人:方徽敏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5973

电子邮箱:jiximzj@16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