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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5-0009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县林业局解读《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7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5-0009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民 / 通知
名称: 【负责人解读】县林业局解读《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7
【负责人解读】县林业局解读《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7 10:50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5月,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的通知》(绩政办〔2023〕13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皖林长办〔2020〕10号)文件明确了我县全省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创新点建设三项任务:一是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二是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机制;三是探索建立林业金融定向激励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2020年,县政府办印发了《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暂行办法》。根据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订精神,及县司法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林业局承办修订了上述三个暂行(试行)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程序条例》《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有关涉林企业省级支持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宣城市林长制改革示范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绩溪农银村镇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管理办法(2021)》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巩固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创新点建设成果;

二是推进林权担保贷款,拓宽林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有效解决林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贷款积极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修订内容

原《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暂行办法》,修订为《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1、《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1)原试行办法第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2)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薪炭林”修改为“能源林”。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森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3)原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理由: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本办法的制定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解释权也属于县人民政府。

2、《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1)原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绩溪县人民银行和绩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绩溪县人民银行和绩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理由: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本办法的制定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解释权也属于县人民政府;

2)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绩政办〔2020〕27号)”删除。理由:《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绩政办〔2020〕27号)因有效期届满,已经宣布失效,不能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理由: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本办法的制定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解释权也属于县人民政府。

(二)在单位内部征求意见

三个《办法》修订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通过县协同办公系统征求涉及的县直相关单位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县人行、县农银村镇银行、县国投公司、人寿财险公司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的意见,均无意见。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30日,在县政府网站首页向社会面发布意见征集,截至2023年1月28日,未收到公众意见。

(四)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年3月21日,县林业局将三个《办法》送审稿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在上政府常务会前,将三个《办法》提交县政府办进行上会前审查,经审查符合上会条件。2023年4月,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绩政办〔2023〕13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两山转化”,进一步释放林业金融改革红利更多地惠及广大群众。保障林权收储中心资本金安全及提高其运营效益,激发工作人员干事激情;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户扩面。

五、主要内容

(一)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方面。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了办理流程,拓宽了群众对此项政策的了解渠道,详细的说明了此项业务的基本依据和操作指南。为广大群众及相关单位提供了指导及标准,有效降低了群众在办理具体问题时的难度,提高群众响应的积极性。《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从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抵押资产的收储、处置和管理、担保额度及风险补偿及其他相关事项规范了林权抵押担保程序及风险防范。其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和“收储中心收储担保”两种方式,并分别明确了担保程序。“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绩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以其林权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收储中心收储担保”是借款人通过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将林权抵押给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林权收储中心代偿,同时,林权收储中心作为债权人,多方式处置贷款人整体转让的林权实现债权,其根据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分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3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内、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和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四级评审。

(二)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贷款方面。拓宽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融资渠道,规范了业务办理所需要的各项指标条件等,有效帮助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集体了解具体流程,保障我县公益林相关政策的实施。《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方式、贷款办理、登记管理、风险管理及附则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旨在推进林权担保贷款,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融资渠道。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两种方式,直接质押贷款是金融机构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益权证明)作为质押而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发放的固定期限贷款,在质押贷款发生不良时,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扣划借款人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是借款人以其合法农村产权向村级基金组织提供反担保,村级基金组织将村级基金质押给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在担保贷款发生不良时,林权收储中心先垫付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会同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将集体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接划入林权收储中心账户,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村级基金组织依法处置借款人反担保资产。

(三)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方面。出台了包含从林权担保借款人利率优惠、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林业项目资金申请、林权抵押物价值评估费用、林权抵押贷款展期和无缝续贷、抵押资产的收储、处置和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各项政策,规范了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措施,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实施。《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业务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其所述的林权担保贷款特指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县财政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收储风险补偿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等提供风险补偿,实行专款专用。绩溪县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贷款操作规程。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林业局

解读人:汪成叁

咨询电话:0563-816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