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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5-0009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13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5-0009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2023〕13号
生成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 14:50 来源:绩溪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

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的通知

绩政办 202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6       


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皖林长办202010号)和《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林权收储中心)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对小微林业企业、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林权状况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委托绩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借款人以其林权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法代偿,之后将其债权(包括林权抵押权)整体转让给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以第三方的林权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适用本办法。(本方式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林权收储中心)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对小微林业企业、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林权状况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将其林权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林权收储中心代偿。同时,贷款人将债权(包括林权抵押权)整体转让给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以第三方的林权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适用本办法。(本方式简称“收储中心收储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借款人在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保护、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与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产业,以及借款人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第二章  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3、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有活跃市场。

(二)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1、具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有活跃市场;

3、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正常;

4、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第五条  用于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

(一)人工商品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收储担保

(一)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登记证的林权;

(四)面积相对较小,难以处置变现的林权;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六)其他不宜用于抵押的林权。

 

第三章  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程序

第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程序

(一)提出贷款、申请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贷款人和林权收储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林权收储中心进行初步审查;

(二)调查核实、评估价值。林权收储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对拟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接受委托、确认担保。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40%对符合抵押担保各项条件的,由林权收储中心出具委托函,担保公司进行担保;

(四)必要时担保公司可以对申请担保的借款人进行独立调查,核定放款额度及担保期限;

(五)落实反担保手续、放款。担保公司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并落实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与收储中心、借款人签订收储担保合同,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收储中心收储担保”的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程序

(一)提出贷款、申请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贷款人和林权收储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林权收储中心进行初步审查;

(二)调查核实、评估价值。林权收储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对拟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另有规定除外);

(三)接受委托、确认收储担保。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收储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40%对符合抵押及收储担保各项条件的,由林权收储中心出具推荐函;

(四)落实抵押及收储担保手续、放款。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并落实抵押担保手续,贷款人与收储中心及借款人签订收储担保合同,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评审制度

成立绩溪县林权收储管理领导组,对林权收储中心收储担保业务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四级评审制度,特殊情况(如无法出席、回避等),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参加。

(一)一级评审林权抵押贷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收储担保项目。由林权收储中心、林业站和合作银行贷前调查后共同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提交林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林权收储中心负责人、合作银行负责人、林业站站长五人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二级评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内担保项目。由林权收储中心、林业站和合作银行经过贷前调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报告后,提交县林权收储管理领导组副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林业局局长、金融监管局局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主任、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五人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

(三)三级评审林权抵押贷款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担保项目。由县林权收储中心和合作银行经过贷前调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报告后,提交县林权收储管理领导组评审。

(四)四级评审林权抵押贷款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担保项目。由林权收储中心和合作银行经过贷前调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形成报告后,提交林权收储管理领导组评审,会议由县林权收储管理领导组组长主持,林权收储中心负责记录。

相关评审材料由林权收储中心和合作银行组卷后提交,评审会需全体一致通过并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

第十条  对于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合作银行可自行评估,也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参照本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第十一条  抵押人需对拟抵押林权资产办理商业性森林保险,并在保险合同等合同条款中明确抵押森林资产在借贷期间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时,第一受益人为担保公司或贷款人。

第十二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不得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章  抵押资产的收储、处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林权抵押资产的收储、处置程序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或收储中心按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实际代偿金额将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林权收储中心,由林权收储中心进行处置交易;

(二)林权收储中心受让债权后,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

(三)林权收储中心处理债权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2年,必要时林权收储中心可以和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合同;

(四)收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储部门报县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后,从林权担保贷款收储风险补偿金中支出,支出的补偿金从处置抵押林权的处置金中扣回补足。

第十四条  林权管理

(一)贷款人、林权收储中心(担保公司)、抵押人在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时,应对抵押林权管理做出相应约定;

(二)债权受让后,林权抵押人和林权收储中心共同管理林权抵押物,建立档案、登记造册,跟踪记录,加强监管,确保抵押物资产安全;

(三)债权受让后,未经林权收储中心同意,林权抵押人不得将林权抵押物流转、采伐等。同时林权抵押人应加强对抵押物管理,防止盗伐、非法占用以及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

(四)为保障林权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权进行处置,林业主管部门对抵押物采伐(采挖)指标实行单列优先下达;

(五)林权抵押贷款协议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履行。

 

第五章  担保额度及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当年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额度,单笔30万以内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占总额度不低于80%30万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度占总额度不超过20%,总收储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按照林权收储资本金700万放大10倍计算)。

第十六条  县财政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收储风险补偿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等提供风险补偿,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绩溪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绩政办〔202042号)立即废止。



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担保贷款,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集体公益林补偿收益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村级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村级基金)。

无集体公益林补偿收益但有条件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设立村级质押担保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或以林权收储中心提供担保,村级基金质押给收储中心,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融资活动。借款人无法履行到期偿还债务时,质权人依法处置质押收益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为绩溪县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林业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的,应依法取得由绩溪县林业局出具的生态公益林收益权证。

第七条  申请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的,需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同意。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八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方式主要包括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两种。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益权证明)作为质押而不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发放的固定期限贷款。到期不能还贷时,贷款人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索取公益林补偿收益)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条  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是指林权收储中心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村级基金质押给收储中心,借款人又以其持有的合法农村产权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反担保,并书面承诺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反担保物由村级基金组织依法处置,用于归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村产权权属证明;

(三)涉及村级基金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村级基金组织同意质押担保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后,签订贷款合同林权收储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林权收储中心签订村级基金质押担保合同借款人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根据贷款方式与种类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依法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用于林业发展用途的,可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贷款贴息。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实登录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后,由质权人(金融机构)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如下:

(一)登记期限;

(二)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

(三)质押财产信息;

(四)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登记后由质权人到林业或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后要求变更或展期质押登记的,由质权人登陆登记平台办理变更、展期登记。

第二十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质权人应登陆登记平台办理注销登记,撤销资产质押信息。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相关部门将启动处置程序

(一)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发生不良时,贷款金融机构有权扣划该户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

(二)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发生不良贷款时,林权收储中心暂停为其担保业务;林权收储中心先垫付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县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将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直接划入林权收储中心账户,直至扣完不良贷款本息为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处置借款人反担保资产。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贷款操作规程。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绩溪县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第二十四条  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绩溪县人民银行和绩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或村级基金质押担保贷款需符合《绩溪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绩办20205)文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本办法施行后,原《绩溪县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绩政办202042号)立即废止。

 

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与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及其担保业务的开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业务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林权担保贷款特指林权抵押收储担保贷款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  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林权收储中心要依法为林业经营者申请贷款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激励措施。

第五条  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林权收储中心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供积极的风险管理方式。针对各式风险,采取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

 

第二章  正向激励

第六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承贷银行创设系列符合林权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并且给予林权担保借款人优惠利率,提升林权经营主体贷款积极性。

第七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林权经营主体,县林业局要全面兑现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县林业局给予优先申请造林、林下种植(养殖)、科技创新等项目资金和山核桃张网采收补贴。

第九条  对林权抵押贷款中林权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费用,贷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担保机构、林业站和承贷银行自行评估,免评估费。贷款额30万元以上的,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承贷银行可自行评估,也可通过引进评估机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度等方式进行评估,降低评估费用

第十条  对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的贷款展期内利息,林权收储中心可视情以风险补偿基金借款人先行垫付,待借款展期到期后或抵押林权处置后及时偿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展期期间,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或担保公司的全面监管下,允许借款人通过自行处置林权来偿还林权抵押贷款本息,承贷银行、林权收储中心或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林权处置依据。

 

第三章  风险缓释

第十二条  各乡镇负责协调、引导、组织林业经营者投保,确保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纳入政策性保险。

第十三条  商品林政策性保险费用按照中央财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林业经营者自行承担20%政策执行。公益林政策性保险费用按照中央财政补50%、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保补贴10%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补偿制度。森林保险政策保险为基础,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建立高效率的森林保险模式。

第十五条  鼓励林业经营者在投保森林资源资产政策性保险之外,继续参加相应的商业性保险,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保险金额,进一步促进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自然灾害、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灾害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借款人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自然灾害、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灾害中获得的保险赔款应该依法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鼓励保险公司会同承贷银行开设贷款险产品,以银行+保险模式为借款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鉴于林业经营周期相对较长,鼓励承贷银行依法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在借款人因遭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还款时,鼓励承贷银行依法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续贷无缝对接机制,对经营规范、诚实守信、效益良好、还款能力强的林业经营主体,在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周转短期紧张而不能按时还款的,鼓励承贷银行依法直接予以无缝续贷。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绩溪县林权担保贷款正向激励和风险缓释暂行办法》(绩政办202051号)立即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