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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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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05-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应急〔2023〕46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23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05-0005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应急〔2023〕46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发布日期: 2023-05-23
关于印发《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7:01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县安委会《关于印发绩溪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绩安〔2023〕6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绩溪县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安委会《关于印发绩溪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绩安〔2023〕6号)的要求,在全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省、市、县落实措施,全面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强有力的排查整治行动和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守牢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推动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成立县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汪卫锋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洪全荣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危化股,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整治范围

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一般化工企业。

四、主要内容

各企业要对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应急厅〔2023)8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详见附件2)和《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组织整改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查出问题隐患的通知》(详见附件3),逐项开展检查。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动员部署。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建立隐患清单。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规定上报。

(3)带队开展检查。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4)健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5)落实职责。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6)完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发挥专家作用。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8)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深刻吸取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9)在非固定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严格动火分级和升级管理。严格动火作业票审批管理,作业前,应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全过程监护,涉及其他特殊作业要同时办理作业票证,动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火源,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0)在进行环保设施改造、检维修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作业方案,严格作业审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1)企业主要负责人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风险点以及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制定切实有效可操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掌握个人防护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和能力。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要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开展专题学习。各监管人员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学习,切实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开展宣传解读。将本方案印发后,县应急局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3.严格执法检查。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5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五、阶段安排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各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县应急局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和部门帮扶(2023年8月底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按规定报告,县应急局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精准执法(2023年11月底前)。聚焦《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和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