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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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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9-000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文号: 民福〔2022〕45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9-0004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文号: 民福〔2022〕45号
生成日期: 2022-09-30
发布日期: 2022-09-30
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9-30 09:47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宣城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宣民养〔2022〕16号)要求,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

(二)完成不少于40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

(三)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贴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上门服务。补贴标准为120元/人/月。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近亲属、供养机构、村居组织代理申请。

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

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根据老年人居家情况、身体状况以及住宅实际情况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实地组织验收。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绩政〔2015〕59号文件执行。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民政局提交资金补助报告,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项目实施单位属地乡镇负责把关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建设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运营补贴、医养结合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

使用范围。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按照智慧养老标准对机构创建情况进行评估后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实施步骤。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开展创建工作,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强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好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好各项财政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