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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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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10-00046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解读】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股长刘吉同志解读《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02 发布日期: 2022-10-0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10-00046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本级政策解读】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股长刘吉同志解读《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02
发布日期: 2022-10-02
【本级政策解读】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股长刘吉同志解读《绩溪县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02 16:54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宣城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宣民养〔2022〕16号)要求,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号)、《宣城市2022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宣民养〔2022〕16号)

三、制定意义

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四、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认真研究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短板,分项落实省市要求,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按年度发放至个人;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委托近亲属、供养机构、基层自治组织代理申请。

(二)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改造对象范围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外,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根据我县实际确定。

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局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在乡镇逐户验收的基础上,县民政局通过抽查的方式验收。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对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实施程序为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民政局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商县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村级养老服务站建设。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1.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失能人数,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600元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六、创新举措

不再将收住的自理对象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范围,同步提高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加大对失能失智老人供养照护能力的提升。

七、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养老体系建设不断增强。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人:刘吉

咨询电话:0563-816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