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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28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28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3
发布日期: 2022-04-13
关于《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13 16:20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要求,认真落实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充分调动各创新主体质量提升和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企业质量和知识产权提升,实现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起草修订《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一)政策启动。经县政府同意,由我局牵头起草修订《政策》。通过前期调研,学习借鉴周边县市区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基础上,形成了《政策(初稿)》,我局组织相关股室对《政策(初稿)》进行研讨,形成了《政策(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县经开区、县直相关单位意见。4月7日至4月8日书面征求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经开区管委会等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综合相关意见形成了《政策(讨论稿)》。

(三)召开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相关成员单位讨论会。4月8日,分管县长胡文华主持召开了《政策(讨论稿)》讨论会,我局综合会议意见对《政策(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涉及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二方面,共十条,与原政策(绩政办〔2022〕13号)相比较,删除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奖提名奖、十大皖药、国内发明专利、PCT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等方面的奖励;降低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国际标准、高价值发明专利、商标品牌、专利奖、质押融资、维权保护等方面的奖励金额;调整了部分奖项的名称;增加了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  设立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皖美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三条  支持诚信体系建设。对新获省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标准化项目示范区通过国家级、省级考核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新增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当年纳入绩溪县高价值发明专利储备库、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库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当年评选认定的绩溪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并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融资达500万元及以上,以商标权质押融资达200万元及以上,在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企业,分别按支付利息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在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案件中胜诉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的20%予以资助,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每年给予知识产权维权机构8万元用于调解商标、专利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维护、维权等工作。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鼓励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年度考核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近两年内出现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主体,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为D类的不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同一奖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政策《关于印发绩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政策的通知》(绩政办〔2022〕1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