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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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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204-0002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通知 文号: 绩城管〔2022〕 19 号
生成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4-01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204-0002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通知
文号: 绩城管〔2022〕 19 号
生成日期: 2022-03-31
发布日期: 2022-04-01
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09:06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修改,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31日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

(二)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五)推行“721”工作法,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案件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大队决定。

第六条  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回避决定作出后,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七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填写编有号码、盖有局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由执法人员签名后,交当事人签收;

(五)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六)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当日或者次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局里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九条  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履行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审批、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程序。

拟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处以10000元以上及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第十条  应当根据权责清单明确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案件要详细写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以及简要案情等内容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发现、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发现案件的执法人员即为案件的承办人员。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承办人员应当在发现违法案件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报批,并送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对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要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据要求,并经查证属实,来源合法,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以及询问调查后,办案人员应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和审批表,意见书详细写明案由、时间、查明的事实、调查人以及被调查人身份信息、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件处理意见书中须经查处机构负责人、法制机构审查以及局领导审批。局政策法规部门法制审核应当在接到执法大队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的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及局案审会主任认为需要经过集体研究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已经局审批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程序,并将告知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无申辩意见及放弃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4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的,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不影响原案件审批决定的,在接受申辩意见或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辩意见及听证结果影响原案件审批决定的,应当再次提交局案审会讨论决定,并于案审会讨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领导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办案人员要及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案件,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办案人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照规定制作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法办案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结案及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20日内,办案人员要完成结案报告,经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将案件材料立卷交执法大队内勤归档;执法大队内勤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归档的案卷移送局档案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