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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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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109-0003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上庄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上政〔2021〕165号
生成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0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109-0003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上庄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上政〔2021〕165号
生成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04
关于印发《上庄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4 10:46 来源: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庄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上庄镇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实施细则根据宣城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意见》(宣民社救〔2021〕8号)和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绩溪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21〕4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联审联批事项

全县自2021年9月1日起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印发〈绩溪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21〕40号)文件精神,镇人民政府将承担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事项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三项。实行乡镇联审联批主要是对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优化和简化,而认定条件、入户调查内容和收入核算办法、审核确认的标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救助资金的发放监管等仍执行省、市、县相关规定。

二、程序和步骤

( 一)提交申请: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受理。申请人在未正式提交申请材料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镇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相关材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综合 服务信息化平台、宣城市居民家庭经济情况信息核对系统,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审核:镇对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完整合规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要补齐的材料。核对预警信息核实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相关情况由 低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受理范围:①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镇提出申请。②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原则上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非主观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获得低保的证明。

(三)入户调查:镇正式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两名以上)、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四)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视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对核对及调查中存在疑似问题、争议较大或者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可进行民主评议。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镇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评议时镇民政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包村干部须全程参与,并在评议记录上签字。对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民主评议未通过的,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经入户调查复核后作出认定。镇可在动态管理时,集中开展民主评议。

(五)审批备案: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镇联审联批小组,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会不少于7人,按照情况介绍、材料审核、个案会商、集中评审、形成结论的程序,对社会救助承办机构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核确认意见,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对批准家庭3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将《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记录等相关材料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不予批准的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公开公示: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实行审核审批结果直接公示。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镇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复核。完善长期末端公示,对获得城乡低保对象,分别在县政府网站、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七)办理时限: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确认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含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及临时救助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上报备案、政策宣传、人员培训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及其他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举报核查等工作;

4.负责对本镇经办人员和村委会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6.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二)村委会职责

1.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协助镇做好救助申请受理并根据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初核;

3.协助镇做好社会救助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

4.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做好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工作;

5.及时掌握村民生活情况,协助镇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工作;

6.协助镇做好社会救助长期末端公示工作。

四、日常管理

(一)定期核查。镇要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定期核查,每年3月底前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发起复核,结合预警信息入户核实,对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按程序退出;对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对象,每年核查一次。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填写定期审核记录表,并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二)动态管理。镇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注销及户籍迁移状况信息;与卫健部门比对人员死亡信息;与人社部门比对社保信息;与医保部门比对重病患者信息;与残联部门比对残疾人信息;与镇村振兴部门比对脱贫人口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应按照承诺声明规定,在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1 个月内主动告知村镇。由镇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死亡人员次月及时退保或终止供养。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要及时送达到户。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在镇党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联审联批工作组要以各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认真做好全镇的社会救助调查和审批工作。镇纪委要对审核确认工作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联审联批 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核查。要认真落实事前信息核对、事中监管、事后抽查以及定期核查等监督核查机制,对出现的失误偏差,要及时整改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认真落实 “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

(三)增强服务能力。镇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村要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村级在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工作中相应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无缝对接,顺利实施。

(四)建立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声明所提供 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真实、完善、有效。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方式骗取社会救助的按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申请社会救助的材料清单

       2、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图


 

 

附件 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材料清单

1.户主书面申请,户主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因残纳入低保的须有县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因病纳入 低保的须有出院记录或小结(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诊断证明)、申请低保前12 个月内医保、新农合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年度复核的提供复核前一年内的药费支出单据;

4.分户另住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含法定赡、扶、抚养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5.连续六个月的水、电、燃气、固话、移动电话费单;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声明(家庭 收入包括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之和,家庭财产包括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较固定工作单位提供职业工种、工资流水,打零工的可提供个人收入声明;

7.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

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子女上学的学生证明、年满18周岁的在校就读证明(低收入家庭中上大中专院校子女单人施保的必须有学生证明材料) ;

10.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核对报告;

11.离异家庭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带原件审核) 。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材料清单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书;

3.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法定赡、扶、抚养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4.离异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带原件审核) ;

5.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

6.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

7.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核对报告;

8.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9.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院协议书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帮扶联系服务协议书。




申请临时救助材料清单



1.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

3.临时救助申请书(以家庭申请的,提交户主书面申请,户主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4.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申明;

5.家庭收入情况申明、财产状况申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突发灾害临时救助需提交突发性困难资料;②因病临时救助需提交出院记录复印件、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已进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另需提供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单原件;③就学临时救助需提交学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