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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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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403002019010005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审计局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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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审计局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02-14
关于印发《绩溪县审计局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4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局各股室,分局、中心:

    现将《绩溪县审计局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统计工作,保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审办办法〔2018〕8号)、宣城市审计局《宣城市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宣审发〔2018〕8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第三条  审计机关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局各股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置统计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各股室应明确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统计宣传教育培训,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并对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须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将接替人员报市局综合法规科备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宣城市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数据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审计组负责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审计统计台账,审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业务部门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账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股室和人员核实、更正。

第九条 建立统计台账按时录入机制和补充完善机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下发后10日内填报审计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中每项指标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审计文书中的内容。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文书发出90日后,统计人员应及时了解审计决定、建议的执行和采纳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每年10月份之前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完成补填。

第十条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定期上报制度。每月本单位统计报表,连同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等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1-9月每月27日前、10-12月每月22日前报送至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

第十一条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3月底前,审计机关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案,实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审计统计台账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的保管,及时做好备份工作,保证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明确相关审计统计资料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属全市性的,须经市审计局核准;属本县性的,须经局党组核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应严格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切实提高统计责任意识,确保数据填报真实准确、数据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不得拒绝、阻碍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相关法规、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依据审计署《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予以问责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